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除字第26號聲 請 人 長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8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票面金額3,444,830元」記載, 應更正為「票面金額3,444,81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法院書記官 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