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101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 林進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 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 │股票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101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富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89ND0000000-0 │一張 │1000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