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58號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閔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邱合豐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其上之建物及土地上之地上權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地上權得為抵押權之標的,前條抵押權之規定準用之,民法第882條及第8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之原債權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8月21日因法人合併變更名稱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合先敘明。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閔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邱合豐石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86年3月19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債務人閔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邱合豐石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7,000, 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6年3月15日至136年3月14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四、嗣相對人閔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邱合豐石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①86年4月16日②86年4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200 萬元②2,500萬元,並有利息之約定 (詳如放款合約),其借款期限為①7年②5年,自①86年4月23日起至93年4月22日②86年4月17日起至91年4月16日止,分期平均攤還本金,詎相對人閔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邱合豐石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屆清償期而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8,674,423元及利息、違 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附表編號1所示不動產已於97年4月29日移轉登記於相對人丁○○,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放款合約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吳金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附表 (土地部分) 98年度司拍字第58號 │ ├──┬─────────────────────┬─┬──────────┬─────┬────┤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 │001 │花蓮縣│新城鄉 │康樂 │ │473 │旱│ │ │2,245.96│全部 │丁○○ │ ├──┼───┼────┼───┼───┼────┼─┼──┼──┼────┼─────┼────┤ │002 │花蓮縣│新城鄉 │康樂 │ │473之1 │旱│ │ │ 652.79│全部 │丙○○ │ ├──┼───┼────┼───┼───┼────┼─┼──┼──┼────┼─────┼────┤ │003 │花蓮縣│新城鄉 │康樂 │ │473之2 │旱│ │ │ 64.37│全部 │丙○○ │ ├──┼───┼────┼───┼───┼────┼─┼──┼──┼────┼─────┼────┤ │004 │花蓮縣│新城鄉 │康樂 │ │508 │雜│ │ │3,369.68│全部 │邱合豐實│ │ │ │ │ │ │ │ │ │ │ │ │業股份有│ │ │ │ │ │ │ │ │ │ │ │ │限公司 │ └──┴───┴────┴───┴───┴────┴─┴──┴──┴────┴─────┴────┘ ┌─────────────────────────────────────────────────────┐ │附表(建物部分)︰ 98年度司拍字第58號 │ ├──┬───┬─────┬────┬────┬─────┬───┬────────────┬───┬───┤ │ │ │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 │ │ │ │主要建築│ │ ├───┬───┬────┤ │ │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 建物面積 │合 計│主要建│ │ │權 利│ 所有 │ │ │ │ │ │房屋層數│(平方公尺)│ │築材料│面 積│面積單位│ │ 權人 │ │ │ │ │ │ │ │ │及用途│ │ │範 圍│ │ ├──┼───┼─────┼────┼────┼─────┼───┼───┼───┼────┼───┼───┤ │001 │346 │花蓮縣新城│康樂段50│廠房、通│一層 │1,874.│ │ │平方公尺│全部 │閔智企│ │ │ │鄉○○路18│8地號 │道、污水│ 1,790.92│08 │ │ │ │ │業股份│ │ │ │8巷2號 │ │脫水處理│二層 83.16│ │ │ │ │ │有限公│ │ │ │ │ │室、鋼骨│ │ │ │ │ │ │司 │ │ │ │ │ │鋼筋混凝│ │ │ │ │ │ │ │ │ │ │ │ │土造二層│ │ │ │ │ │ │ │ │ │ │ │ │樓 │ │ │ │ │ │ │ │ └──┴───┴─────┴────┴────┴─────┴───┴───┴───┴────┴───┴───┘ ┌────────────────────────────────────────────────┐ │附表 (地上權部分) 98年度司拍字第58號 │ ├──┬─────────────────────┬─┬──────────┬─────┬────┤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利範圍 │ 備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 │004 │花蓮縣│新城鄉 │康樂 │ │508 │雜│ │ │3,369.68│地上權全部│所有權人│ │ │ │ │ │ │ │ │ │ │ │ │:邱合豐│ │ │ │ │ │ │ │ │ │ │ │ │實業股份│ │ │ │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地上權人│ │ │ │ │ │ │ │ │ │ │ │ │:閔智 │ │ │ │ │ │ │ │ │ │ │ │ │企業股份│ │ │ │ │ │ │ │ │ │ │ │ │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