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45號聲 請 人 甲○○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花蓮縣玉里鎮樂合 里19鄰新民71號)於民國98年1月22日死亡,附具遺產清冊 陳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第二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 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6個月期間, 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聲請費用由乙○○遺產負擔(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規定參照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邱鴻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