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20號聲 請 人 花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相對人丙○○、乙○○之戶籍謄本 (記事不省略)。 二、已定20日以上期日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之證明(如以存證信函催告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須註明保全程序卷、提存卷及本案訴訟卷之案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法院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