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號原 告 聯合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理想大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尚應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5 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7年10月7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法院書記官 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