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號聲 請 人 弓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雅敏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法院書記官 蕭惟瀞 ┌─────────────────────────────────────────────┐ │支票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 ├──┼───────┼───────┼───────┼───────┼─────┼────┤ │001 │鴻礦企業股份有│臺灣銀行股份有│97年2月5日 │18,000元 │AA0000000 │00000000│ │ │限公司 │限公司花蓮分行│ │ │ │6095 │ │ │張淑珍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