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號原 告 松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竹 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律師 被 告 花蓮縣新城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錢自立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3月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鈺林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法院書記官 許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