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3號原 告 松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弘朔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台南縣,有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份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法院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