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一年度玉簡字第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廖正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玉簡字第一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正吉 男三十六歲( 民國五十五年四月三十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一二○六九五八○七號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七六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廖正吉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瓣諢A 如易科罰金,以■癡掑葷暻滼■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 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觸刑章,事後已有悔意,並已與告訴人東 亞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賠償損失(有和解書一份可憑),其經此教 訓應知所警惕,本院認對被告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貳年, 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 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九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閔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九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