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花簡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花簡字第199號原 告 台灣泰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瑜蓁 被 告 堉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炘愉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堉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36,400元,應繳裁判費15,2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75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法院書記官 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