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上列當事人101年度花小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3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林紀威 被 告 張筠禾即豐品小吃 上列當事人101年度花小字第153號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郭雪節 通 譯 徐宏恩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零陸拾元。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郭雪節 法 官 沈士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法院書記官 郭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