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補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358號原 告 宋文士 訴訟代理人 黃佩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花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370,1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減徵二分之一後為2,040元,扣除原告已繳 1,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李如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