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補字第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368號原 告 吳慶儀 被 告 胡銘仁即船說育樂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7,12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