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勞簡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勞簡字第20號原 告 宋文士 訴訟代理人 黃佩成律師 被 告 花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譽興 訴訟代理人 林冰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10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民事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李如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