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簡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花簡字第27號原 告 利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湘芬 訴訟代理人 張照堂律師 李文平律師 被 告 松濠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藝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編號1、2之票面金額欄所示之本金,及各自如附表編號1、2之利息起算日欄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柒拾參萬柒仟壹佰貳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購買石料,並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下稱系爭支票)給付貨款,然經原告提示後遭退票, 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票面金額欄所示之本金,及各自如附表「原告請求利息起算日」欄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於第130條 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但應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5日內,請求作成拒絕 證書。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 法第126條、第131條第1項、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提示系爭支票遭退票等節,業據提出系爭支票及台灣票據交換所花蓮縣分所退票理由單3紙為證(見本院 卷第8至10頁)。經查,由原告所提之上開資料觀之,附表 編號1、2所示之支票發票人記載為被告,受款人為原告,且原告已於附表編號1、2所示「提示及退票日」欄所示日期為提示而未獲付款,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1、2所示支票之票面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自屬有據,再者,就附表編號1、2所示支票票款請求之利息起算日部分,查原告係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支票之「提示及退票日」欄所示之日期為系爭支票之付款提示,惟遭退票,故依上開規定,原告本件就該2張支票得請求給付之票款金額利息起算 日應自各張支票付款提示日即附表編號1、2之「提示及退票日」欄即「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各日期起算之利息,又原告就附表編號1所示支票利息起算日部分,其請求之利息起 算日之日期為107年11月10日即票載發票日,已逾上開範圍 ,自非有據,據此,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告就附表編號1所示支票利息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另就附表編號3所示支票部分,查由原告所提之支票顯示該 支票發票人為「張藝醇」,並非被告,是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該支票之票款金額及利息部分,自屬無理由,不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 分敗訴之判決,於原告勝訴部分,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諭知被告如為原告預供相當之金額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賴心瑜 附表 ┌─┬────┬─────┬──────┬────┬─────┬─────┬──────┐ │編│發票人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新│票載發票│提示及退票│原告請求利│利息起算日 │ │號│ │ │臺幣) │日(民國│日(民國)│息起算日(│(民國) │ │ │ │ │ │) │ │ 民國) │ │ ├─┼────┼─────┼──────┼────┼─────┼─────┼──────┤ │1 │松濠礦業│LD0000000 │1,651,517元 │107年11 │107年11月 │107年11月 │107年11月12 │ │ │有限公司│ │ │月10日 │12日 │10日 │日 │ ├─┼────┼─────┼──────┼────┼─────┼─────┼──────┤ │2 │松濠礦業│WA0000000 │1,085,603元 │107年12 │107年12月 │107年12月 │107年12月10 │ │ │有限公司│ │ │月10日 │10日 │10日 │日 │ ├─┼────┼─────┼──────┼────┼─────┼─────┼──────┤ │3 │張藝醇 │LN0000000 │918,354元 │108年1月│108年1月10│108年1月10│108年1月10日│ │ │ │ │ │10日 │日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