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補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補字第168號原 告 欣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洲義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洲義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1,250元,應繳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李如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