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玉小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昇利財務有限公司、丁一權、李家琦、薛有孜即薛月英、李明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玉小字第36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一權 被 告 李家琦 被 告 薛有孜即薛月英 被 告 李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7日通知原告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項通知已於111年5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