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小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載霆、陳玉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花小字第10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李秀花 被 告 陳玉珍 住花蓮縣○○鄉○○村000鄰○○路○段 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564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