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小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9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陳佩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花小字第15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華慧德 被 告 陳佩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