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小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黃正宗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花小字第28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張淵植 被 告 黃正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民國(下同)111 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111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