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小字第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孫君仲、廖品茗即廖清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花小字第389號 原 告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訴訟代理人 林守清 被 告 廖品茗即廖清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043元,及其中新臺幣13,356元,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7,04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併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