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補字第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李松季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補字第25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丁晨瓏 蕭世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語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161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88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