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勞小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李明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花勞小字第2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周書玉 張涵瑜 被 告 陳麗樺即杰宸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民國110年10月起按月給付原告關於訴外人吳孝卿任職 於被告每月應領各項薪資債權(包含薪津、獎金、津貼、補助費 、研究費等)逾新臺幣15,946元部分,直至債權金額新臺幣42,028元,及其中新臺幣27,887元自民國97年1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至移轉薪資命令(本院民國110年10月2日,字號:110司執明字第16283號)失效為止。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謝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