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2年度花小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7 日
- 當事人博客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范淑芬、徐瑩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花小字第307號 原 告 博客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淑芬 訴訟代理人 吳佳樺 被 告 徐瑩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