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補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東豐國際有限公司、林莊庭、陳美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293號 原 告 東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莊庭 被 告 陳美蓁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美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