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補字第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黃宗德即菁德工程行即叡蓁企業社、花蓮縣玉里鎮公所、龔文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422號 原 告 黃宗德即菁德工程行即叡蓁企業社 被 告 花蓮縣玉里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龔文俊 訴訟代理人 高強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875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100元,扣除已繳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1,1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