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二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二八七號 原 告 甲○○○○錫行 被 告 七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豐富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宜蘭縣羅東鎮○○路三三0號二樓,有營利事業登記抄本一 份在卷可查,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 雅 敏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徐 宗 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