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花小字第367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02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 法定代理人 丙○○ 2樓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花小字第367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 月2 日下午4 時在本院簡易庭花蓮簡易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蕭一弘 書記官 詹益盛 通 譯 郭豐瑞 進行事件如下: 點呼後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萬貳仟肆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詹 益 盛 法 官 蕭 一 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法院書記官 詹 益 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