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花小字第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12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花小字第41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5年1月12日下午4時在本院花蓮簡易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蕭一弘 書記官 詹益盛 通 譯 郭豐瑞 進行事件點呼後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萬壹仟玖佰參拾陸元,及其中壹萬壹仟貳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詹益盛 法 官 蕭一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法院書記官 詹益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