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花小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20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台北縣中和市○○路188號3樓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花小字第2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2 月20日下午5 時5 分在本院簡易庭花蓮簡易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蕭一弘 書記官 詹益盛 通 譯 郭豐瑞 進行事件點呼後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玖萬壹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捌 萬玖仟捌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詹益盛 法 官 蕭一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法院書記官 詹益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