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5年度花小字第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9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花小字第564號 原 告 金穗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號 上列當事人95年度花小字第564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12月29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黃倪濱 通 譯 簡淑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996元,及自民國95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黃 倪 濱 法 官 楊 碧 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法院書記官 黃 倪 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