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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楊碧惠

原告
千藝包裝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伍仟肆佰元,及自民國95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10月間委託原告製作手提中野田園風光餐盒600個,約定酬金新台幣(下同)3,000元,並於94年11月間委託原告製作提拉米蘇私版盒3,000個及濃情平放紙袋300個,約定酬金62,400元,原告已完成所有工作交付被告,被告卻僅支付2萬元,尚積欠45,400元至今仍未給付,屢經催討均未置理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催告函等為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前曾為之陳述略以:對向原告定製餐盒,尚欠款項45,400元不爭執,惟原告僅給付餐盒1,000個,其餘2,000個餐盒將被告網址漏印一個英文字,且未交付餐盒內盒白色盒子及盤子,如原告解決上述問題,被告即願付款云云,惟被告前述辯詞,並未舉證實說,且經原告通知被告說明正確之網址及補寄被告所稱內盒等予被告,均遭被告拒收,有原告所提寄貨單、存證信函、製作光碟、包裝盒等在卷可參,是應認原告已完成其承攬事務,自得向被告請求給付報酬。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承攬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45,4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5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就判決被告敗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法 官 楊 碧 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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