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千藝包裝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伍仟肆佰元,及自民國95年8月1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10月間委託原告製作手提中野田園風光餐盒600個,約定酬金新台幣(下同)3,000元,並於94年11月間委託原告製作提拉米蘇私版盒3,000個及濃情平放 紙袋300個,約定酬金62,400元,原告已完成所有工作交付 被告,被告卻僅支付2萬元,尚積欠45,400元至今仍未給付 ,屢經催討均未置理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催告函等為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前曾為之陳述略以:對向原告定製餐盒,尚欠款項45,400元不爭執,惟原告僅給付餐盒1,000個,其餘2,000個餐盒將被告網址漏印一個英文字,且未交付餐盒內盒白色盒子及盤子,如原告解決上述問題,被告即願付款云云,惟被告前述辯詞,並未舉證實說,且經原告通知被告說明正確之網址及補寄被告所稱內盒等予被告,均遭被告拒收,有原告所提寄貨單、存證信函、製作光碟、包裝盒等在卷可參,是應認原告已完成其承攬事務,自得向被告請求給付報酬。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承攬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45,4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5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就判決被告敗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 碧 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