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上列當事人97年度玉小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8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筍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97年度玉小字第4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玉里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 下: 法 官 鄭光婷 書記官 蔡芬芳 通 譯 徐宏恩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書 記 官 蔡芬芳 法 官 鄭光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