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8年度花簡他調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花簡他調字第45號原 告 長富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被 告 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事務所及住所均在台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鈺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法院書記官 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