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小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花小字第162號原 告 龔文雄即大榮機械工程行 被 告 嘉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所在地在宜蘭縣礁溪鄉,且原告所提出之支票付款地為宜蘭縣礁溪鄉○○路○段32號,有起訴狀、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3條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法院書記官 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