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3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焦俊嘉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 訴字第179號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865號、105年度偵字第1263號 、105年度偵字第12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㈠、原判決撤銷。 ㈡、焦俊嘉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呂東耀(業經原審判決確定)、胡國城(經原審通緝中)、被告焦俊嘉(以下稱被告)均為舊識,後胡國城前往中國大陸經商,結識葉章維及吳曉丹。 ㈡、民國(下同)103年間,胡國城向葉章維及吳曉丹表示臺灣 有可投資的項目,引起葉章維、吳曉丹興趣,其等2人遂於 104年5月8日來臺灣考察。 ㈢、詎呂東耀、胡國城及被告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偽造文書及詐欺的犯意聯絡,推由胡國城介紹葉章維、吳曉丹與呂東耀認識,並宣稱呂東耀為種植山蘇之專家,胡國城、呂東耀在餐會席間並遊說葉章維、吳曉丹可投資山蘇生意,另分析投資山蘇之方式、成本、利潤,葉章維、吳曉丹因此認為在臺投資山蘇生意有利可圖,進而表示有投資之意願,雙方並約定由葉章維、吳曉丹投入資金,由呂東耀、被告負責種植、採收山蘇,由胡國城負責契約擬定。 ㈣、呂東耀、胡國城及被告謀議既定,為取信於葉章維、吳曉丹,即為下列犯行(關於104年6月份部分): 1、呂東耀、胡國城及被告明知呂東耀於104年6月間並無向盛台秋、楊松輝(盛台秋、楊松輝經營山蘇園明細詳如起訴書〈下同〉附表一編號1、2)承租任何土地種植山蘇,竟仍由胡國城指示呂東耀以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方式,以盛台秋、楊松輝之名義,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授權權利書及契約書(以下稱偽造書證㈠),足生損害於盛台秋、楊松輝及契約之正確性。 2、呂東耀將前揭偽造書證㈠製作完成後,交付胡國城,由胡國城於104年6月22日,將偽造書證㈠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予葉章維行使之,再以偽造書證㈠作為附件,擬定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有機山蘇農園合約書」(以下稱0601、0602合約書),以便將來與葉章維、吳曉丹簽約。 3、呂東耀、胡國城及被告並於104年6月24日帶同葉章維、吳曉丹至盛台秋經營之○○有機農園勘查,由呂東耀、胡國城向葉章維、吳曉丹佯稱其與盛台秋有合作關係,被告則在旁作勢採收山蘇,致葉章維、吳曉丹陷於錯誤,誤以為呂東耀已向盛台秋、楊松輝承租土地種植山蘇。 4、嗣於104年6月26日,葉章維、吳曉丹與呂東耀、胡國城及被告在花蓮縣○○市○○路00○0號○○飯店,由呂東耀、胡 國城出示含有偽造書證㈠之0601、0602合約書,向葉章維、吳曉丹訛稱渠等已向盛台秋、楊松輝租用土地種植山蘇以行使之,致葉章維、吳曉丹陷於錯誤,遂與呂東耀簽定0601、0602合約書,並由胡國城擔任連帶保證人、被告擔任見證人(偵卷15第6頁、偵卷16第6頁)。 5、葉章維、吳曉丹並於附表四編號1、2、7所示時間,以附表 四編號1、2、7所示之方式,交付如附表四編號1、2、7所示之投資金額予呂東耀、胡國城。 ㈤、呂東耀、胡國城及被告謀議既定,續為下列犯行(關於104 年7月份部分): 1、呂東耀、胡國城及被告明知呂東耀於104年7月間並無向張秀玲、周鴻寧(張秀玲、周鴻寧人經營山蘇園明細詳如附表一編號3、4)承租任何土地種植山蘇,竟仍由胡國城指示呂東耀以附表二編號6、7所示方式,以張秀玲、周鴻寧名義,偽造如附表二編號6、7所示之山蘇園租用契約書(以下稱偽造書證㈡),足生損害於張秀玲、周鴻寧及契約之正確性。 2、呂東耀將偽造書證㈡製作完成後,交付胡國城,由胡國城於104年7月13日,將偽造書證㈡,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予葉章維以行使之,再以偽造書證㈡作為附件,擬定如附表三編號3、4所示之「有機山蘇農園合約書」(以下稱0703、0704合約書),以便將來再與葉章維、吳曉丹簽約。 3、呂東耀、胡國城及被告並於104年7月23日帶同葉章維、吳曉丹至張秀玲、周鴻寧之山蘇園勘查,由呂東耀、胡國城向葉章維、吳曉丹佯稱山蘇園為呂東耀承租,被告則在旁作勢採收山蘇,致葉章維、吳曉丹陷於錯誤,誤以為呂東耀已向張秀玲、周鴻寧承租山蘇園。 4、嗣於104年7月23日晚間,葉章維、吳曉丹與呂東耀、胡國城及被告在花蓮縣○○市○○路某飯店,由呂東耀、胡國城出示含有偽造書證㈡之0703、0704合約書,向葉章維、吳曉丹訛稱其等已向張秀玲、周鴻寧租用土地種植山蘇以行使之,致葉章維、吳曉丹陷於錯誤,遂與呂東耀簽定0703、0704合約書,並由胡國城、被告擔任連帶保證人(偵卷17第6頁, 偵卷18第6頁)。 5、葉章維、吳曉丹並於附表四編號3、4所示之時間,以附表四編號3、4所示之方式,交付如附表四編號3、4所示之投資金額予呂東耀、胡國城。 6、呂東耀、胡國城及被告復於104年7月24日上午某時,在花蓮縣○○市某麥當勞門市內,由呂東耀、胡國城出示含有偽造書證㈡的附表三編號5、6之「有機山蘇農園合約書」(即0705、0706合約書),向葉章維、吳曉丹訛稱其等已向張秀玲、周鴻寧租用土地種植山蘇以行使之,致葉章維、吳曉丹陷於錯誤,遂與呂東耀簽定0705、0706合約書,並由胡國城、被告擔任連帶保證人(偵卷19第6頁,偵卷20第6頁)。 7、葉章維、吳曉丹再於附表四編號5、6、8所示時間,以附表 四編號5、6、8所示之方式,交付如附表四編號5、6、8所示之投資金額予呂東耀、胡國城(葉章維、吳曉丹合計共交付投資款項新臺幣〈下同〉816萬4,000元)。 ㈦、然事後呂東耀、胡國城及被告並未將上開款項用於種植山蘇,且未依約給付利潤,葉章維、吳曉丹驚覺有異,自行向盛台秋、楊松輝、張秀玲及周鴻寧求證,發現呂東耀並未向其等承租土地,方知受騙,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㈧、因認被告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取財罪云云。 二、關於證據能力部分: ㈠、關於供述證據部分,被告及他的辯護人對於卷附供述證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261頁反面),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第1項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㈡、至於非供述證據部分,因為沒有證據足資證明是實施刑事訴訟程序的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所以非供述證據,也應有證據能力。 三、本案的爭點(本院卷第267頁反面): ㈠、被告是否知道偵卷15至偵卷20的授權權利書、契約書、山蘇園租用契約書是偽造的? ㈡、被告就詐欺取財犯行,有沒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四、基於以下的證據及理由,尚難確信被告涉有前開公訴意旨欄所指的犯行,應為被告無罪的判決: ㈠、關於簽約前的情況證據(簽訂有機山蘇委託保管經營合約的緣起): 1、證人呂東耀證述如下: ⑴、(「問:為何你要跟葉章維、吳曉丹合作山蘇園投資契約?」是合作農業,不是單純山蘇園,104年5月胡國城介紹葉章維、吳曉丹給我認識,他們吃了我種植的菜、山蘇,就說要合作,胡國城後來跟我說葉章維、吳曉丹是可以合作的對象,我會跟葉章維、吳曉丹合作投資,也是胡國城從中促成的)(偵865卷第118頁反面)。 ⑵、(「問:這一次找葉章維、吳曉丹投資山蘇事業是什麼因緣?」胡國城有一天要我拿山蘇給他吃,那天碰巧是吳曉丹生日,所以介紹了葉章維和吳曉丹給我,我就接待他們並請他們吃飯,那一天吳曉丹和葉章維就說要投資山蘇)(原審卷2第351頁反面)。 ⑶、(「問:到底是何種原因才會造成葉章維和吳曉丹說要投資山蘇企業?」胡國城之前就有跟他們提,他們之前怎麼談的我不曉得,後來胡國城叫我拿山蘇去,就跟他們說這就是要他們投資的山蘇)(原審卷2第352頁正面)。 ⑷、(「問:那一天談山蘇的事情焦俊嘉是否在場?」沒有)(原審卷2第352頁正面)。 ⑸、(「問:後來你跟葉章維和吳曉丹除了在宴會上正式的談山蘇投資案以外,還有無在其他時間談過?」在微信上面有談過)(原審卷2第352頁正面)。 ⑹、(「問:在你和胡國城跟葉章維和吳曉丹談到投資山蘇時,焦俊嘉有無參與你們的事情?」沒有)(原審卷2第352頁正面)。 ⑺、(「問:你們4個人後來如何提到山蘇投資事業的內容?」 葉章維和吳曉丹說會帶資金過來,要投資山蘇或其他農產品,後來胡國城陸續交代我說葉章維和吳曉丹要求我去做那些資料、要怎麼寫等)(原審卷2第352頁正面)。 ⑻、(「問:你跟胡國城互相合作投資山蘇的事情,在訂契約之前有無告訴焦俊嘉?焦俊嘉有無表示參與?」並沒有告訴他,焦俊嘉只有在我所承租的山蘇園幫我採山蘇而已)(原審卷2第352頁反面)。 2、告訴人即證人葉章維(以下稱證人葉章維)也說: ⑴、檢察事務官詢問時: 「我跟吳曉丹3年前一起認識胡國城,今年(104年)5月份 ,從北京到花蓮考察胡國城介紹(的)紅珊瑚項目,希望投資合作,我們評估不行,胡國城又介紹呂東耀給我們認識,胡國城、呂東耀跟我們一起初步談到山蘇項目,他們2個先 在臺灣發展,賺錢後一起要到大陸發展(他34卷第4頁、第5頁)」。 ⑵、檢察官訊問時: 「我因為境外投資先認識胡國城,胡國城在103年底跟我說 臺灣有很好的投資項目如紅珊瑚、露營車、山蘇,104年5月8日我跟吳曉丹一起來花蓮考察看是否適合投資,當天我們 就有與呂東耀見面,胡國城就介紹呂東耀是種植山蘇的專家,胡國城跟呂東耀在某個卡拉OK口頭跟我介紹臺灣山蘇的發展,並說盛台秋、周鴻寧是呂東耀的徒弟,之後我跟吳曉丹就回大陸」(偵865卷第11頁反面);「(104年)5月我們 來臺灣,來介紹我們紅珊瑚、露營車、山蘇,後來來花蓮認識呂東耀,呂東耀主動說他是山蘇專家,問我們有沒有想要投資種植山蘇,胡國城也有在旁遊說我、吳曉丹投入山蘇」(偵865卷第115頁反面)。 ⑶、原審公判審理: (「問:胡國城於何處向你提及有項目可以投資?」104年 年初胡國城告訴我花蓮有項目可以投資,5月8日我們來到花蓮,當天是吳曉丹〈生日〉,第一次見面時呂東耀還買蛋糕幫吳曉丹慶生,我們在5月8日當天認識呂東耀)(原審卷1 第158頁反面、第159頁正面);(「問:胡國城如何向你介紹呂東耀?」胡國城說呂東耀是臺灣農業山蘇專家,也給我們看盛台秋、周鴻寧上電視的畫面播放給我們看,他們二個人是呂東耀教出來的徒弟,呂東耀自稱是師父級、元老級的專家,胡國城也回應沒有錯)(原審卷1第159頁正面);(「問:104年5月8日誰跟你一起到花蓮與胡國城、呂東耀談 投資項目?」吳曉丹)(原審卷1第159頁反面);(「問:除胡國城、呂東耀外,有無其他人?」就我們4位)(原審 卷1第159頁反面)。 3、所以,從證人呂東耀、葉章維的證述可以知道:在一開始的時候,被告應該是沒有參與合作經營有機山蘇的任何徵表。㈡、關於簽約前的情況證據(關於偵卷17、18、19、20的土地所有權狀等書證,都是證人呂東耀前去取得,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 1、證人張秀玲證稱如下: (「問:你有無將種植山蘇的標的物之土地權狀及所有人相關資料提供給呂東耀使用?於何時何地提供?呂東耀有無告知你要做何用途?」因為呂東耀先前有打電話給我說要承租山蘇園,1甲地新臺幣15萬元,他說要承租之前,要我準備 土地所有權狀及所有人資料給他,他要給大陸人看,確定有土地才要承租,我忘記什麼時候拿給他的,是他來我家跟我拿的,他的用途就是說他要租下並給大陸人看)(警1451卷第52頁);(「問:呂東耀或其他人有無帶任何人前往你的山蘇園說要合作經營山蘇園?」104年3、4月間呂東耀一人 來找我想要承租我的山蘇園,並請我先提供土地謄本、地籍圖,但沒有先給我費用)(偵865卷第64頁正面);(「問 :當時呂東耀如何說?」呂東耀說大陸人要來花蓮租很多山蘇園,問我要不要出租)(偵865卷第64頁正面)。 2、證人周鴻寧證稱如下: 因為之前呂東耀他說要跟我們承租山蘇園,並帶人看我的山蘇園,大約在參觀前1個月要我準備土地謄本影本跟地主的 資料給他核對,他親自到我家拿,我交給他影本資料(警1451卷第49頁)。 3、共同被告即證人胡國城(以下均稱證人胡國城)供稱如下:當初葉章維和吳曉丹想要投資有機山蘇生意,所以透過我認識了呂東耀,進而開始討論有機山蘇的生意,山蘇農園是呂東耀去負責接洽…(警1451卷第18頁至第19頁)。 4、從上開所述,可以知道:關於偵卷17、18、19、20的土地所有權狀等書證,都是證人呂東耀前去取得,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 ㈢、關於簽約前的情況證據(關於與吳曉丹、葉章維2人間,利 用電子郵件等方式,討論山蘇合作事宜等情,都是證人胡國城在處理的,被告並沒有參與): 1、告訴人即證人吳曉丹(以下均稱證人吳曉丹)、葉章維的提告說明書證陳述如下: ⑴、104/05/08~05/14: 104年5月8日經由胡國城介紹,我們認識了呂東耀,並通過 胡國城了解到呂東耀是臺灣山蘇泰斗,○○大學畜牧研究所畢業,是山蘇達人盛台秋,周鴻寧的師傅,為人誠信,可以合作。並通過呂東耀講解,我們了解到山蘇的發展前景,建立了很好的印象,並達成初步合作意向。我們10日回大陸後,胡國城以郵件方式發送大量山蘇相關資料及與呂東耀合作的形式、未來發展前景。其中包括與呂東耀、胡國城共同成立公司、公司組織架構、公司獲利來源等,並將盛台秋、周鴻寧等知名山蘇達人都列入公司架構(警1451卷第235頁正 面)。 ⑵、104/06/06: 我們在大陸主要與胡國城通過郵件方式聯繫,雙方就下一步如何合作,如何推動有機山蘇農園發展項目反復溝通,以呂東耀、胡國城為代表的臺灣團隊負責山蘇土地租賃、生產銷售,以我們為代表的大陸團隊負責大陸市場推動及資金募集。為了更好推動市場、招募投資人,我們與呂東耀、胡國城擬定多種版本之合約。主要由胡國城負責擬定,我們結合大陸市場情況參與意見。合約相關問題,胡也稱多次諮詢公證人,104年6月6日胡國城發送經公證人修改後之合約,雙方 就此為基礎繼續推敲(警1451卷第236頁)。 ⑶、104/06/09~06/22: 為強化我們的合作信心,胡國城分別以多封郵件形式發給我們,呂東耀與山蘇達人盛台秋的密切關係,以及以盛合秋為法人代表的○○有機農園之授權書與合作契約書,讓我們深信呂東耀有足夠的能力開展山蘇發展項目。由於盛台秋是公眾人物,○○農園在網路也能查詢到,胡國城又稱呂東耀是盛台秋師傅,臺大畜牧研究所畢業,所以我們對此山蘇項目和呂東耀為人更加認可(警1451卷第237頁)。 ⑷、104/06/24: 通過近50天的多次反復溝通,通過胡國城提供的大量證明:呂東耀山蘇種植的專業,以及對於○○農場的管理授權等,結合雙方共同商討之合約初版,我們於6月26日在臺灣花蓮 與呂東耀、胡國城確定建立合作關係(警1451卷第238頁) 。 ⑸、104/07/13、14: 我們返回大陸後,胡國城繼續與我們以郵件方式溝通、銜接山蘇發展項目,並稱呂東耀又新談定了多組單位的山蘇地。於104年7月13日、14日分別發送了新簽署之多組山蘇園租用契約書及地主身份證明、土地所有權狀、土地謄本。契約書明確載明土地地號,及已經交付之租金金額,使我們深信呂東耀,胡國城在花蓮的山蘇發展項目進展順利,呂東耀、胡國城請我們赴花蓮繼續提供山蘇項目啟動資金(警1451卷第240頁)。 ⑹、104/07/19: 胡國城在7月19日發送臺灣山蘇投資說明郵件,郵件中再次 明確載明呂東耀是○○大學畜研所畢業,是三種通路市場泰斗,更加讓我們深信與之合作的前景。並在說明中突顯未來大陸發展藍圖。強調公司總獲利每年之高,值得期待(警1451卷第241頁)。 2、證人吳曉丹另證述如下: ⑴、(「問:104年5月8日之前,被告3人有無寄電子郵件給你們參考?」之前只認識胡國城,他會以電子郵件探討相關投資項目,但沒有山蘇投資項目)(原審卷1第173頁反面)。 ⑵、(「問:104年5月8日有無至山蘇園實地考察?」沒有,僅 初步瞭解,聽胡國城介紹,回去後他們才寄「○○有機農園」、凍奶山蘇及山蘇園的電子郵件影像資料給我們(原審卷1第173頁反面)。 ⑶、(「問:6月份第二次到花蓮的目的?」我們對山蘇園的投 資很感興趣,都由胡國城與我們聯繫,並寄山蘇方面的資料給我們瞭解,1個月間都在探討應如何合作,6月到花蓮是進一步瞭解投資項目,評估如何啟動項目並帶到大陸,胡國城是金融專業的大咖,呂東耀是農業專家,我覺得是無敵的組合(原審卷1第173頁反面、第174頁正面)。 ⑷、(「問:「有無向盛台秋確認『○○有機農園』是否已授權給呂東耀?」沒有。胡國城寄來的電子郵件裡有「○○有機農園」的授權權利書及地契)(原審卷1第174頁正面);(問:「你們來花蓮之前,胡國城有以電子郵件寄授權權利書及契約書給你們看?」對)(原審卷1第176頁正面)。 ⑸、(「問:於電子郵件內看到的授權權利書是否已簽名用印?」有簽名跟蓋私章,「○○有機農園」大印是在簽約現場蓋)(原審卷1第176頁正面)。 3、證人呂東耀證稱如下: ⑴、(「問:〈提示郵件往來紀錄【警1451卷第179-210頁】〉 就山蘇園投資事宜郵件往返,都是由胡國城負責?」對)(偵865卷第137頁)。 ⑵、(「問:郵件內容附件的公司組織架構、獲利來源、資金流向、臺灣山蘇投資說明簡報等資料由誰提供?」是胡國城弄的)(偵865卷第137頁)。 4、證人胡國城供稱如下: ⑴、(「問:警方提示葉章維、吳曉丹提供你交付(的)與張秀玲、周鴻寧、盛台秋、楊松輝等人(的)山蘇租用契約書,該契約書是否為你交付葉章維、吳曉丹之契約書?契約書上的署押是否為張秀玲等人親自簽名蓋章?」是我先用E-MAIL寄給葉章維、吳曉丹,讓他們確定契約書的內容是他們所指示的內容沒錯之後,等葉章維及吳曉丹來臺灣時,我列印下來之後交給葉章維及吳曉丹。我收到呂東耀交給我的土地租賃契約書時,上面已經有地主的簽名及蓋章。我再將資料拿去列印行以彩色影印,在飯店簽約時親自交給葉章維及吳曉丹)(警1451卷第22頁)。 ⑵、(「問:為何與葉章維及吳曉丹之資訊往來及匯款都要經過你?」因為我跟葉章維及吳曉丹熟識,他們2個比較信任我 。再加上平日呂東耀都要在田裡頭忙,所以才會透過我居中協調及整合那些文件(警1451卷第23頁)。 ⑶、(「問:〈提示1451警卷第179至184頁郵件往來紀錄〉這些郵件往來紀錄是你跟葉章維、吳曉丹的聯繫內容?附件的資料、簡報是誰製作的?」對。我製作的,葉章維、吳曉丹叫我一起參與大陸的投資)(偵865卷第124頁正面)。 ⑷、(「問:你有無跟吳曉丹、葉章維講說呂東耀是○○農場的師傅?」有。是呂東耀講說他自己是○○農場老盛的師傅,還說盛台秋的技術不對)(偵865卷第124頁正面)。 5、證人葉章維證稱如下: 「(104年5月8日)之後我跟吳曉丹就回大陸,胡國城本人 發夾帶電視專訪盛台秋、周鴻寧等影像、山蘇投資發展計晝前景資料、○○農場的授權書等郵件給我們,胡國城也有打電話給我們分析投資山蘇的成本、利潤」(偵865卷第11頁 反面);「跟我們郵件往來、說服我們投資的是胡國城」(偵865卷第12頁反面)。 6、從警1451卷第179頁至第184頁的書證來看,發件人均為證人胡國城,其中第180頁的書證中,更將證人周鴻寧、盛台秋2人列為顧問,但是並沒有將被告列在公司的組織架構內。 7、證人葉章維也證稱: ⑴、警詢: 「…並於(104年)5月6日要我跟吳曉丹到花蓮,於(104年)5月8日一開始介紹我們投資紅珊瑚,但考察後覺得不可行,所以他就(找)呂東耀來跟我們談投資山蘇園項目。之後我們回去之後,胡國城透過電子郵件在1個月之內介紹呂東 耀為○○研究所畢業,他太太傅敬懿為臺灣○○○高官,並說盛台秋、周鴻寧為種植山蘇達人,呂東耀為他們2個人的 師父,我們來之前胡國城並將○○農場的授權書轉寄給我們…」;「地主合約及呂東耀跟我們的合約,胡國城之前就已經寄給我看過了」;「到了(104年)7月份的時候,胡國城又發郵件說,呂東耀承租了4個單位,需要我們再過來(考) 察並投注資金」(警1451卷第36頁、第37頁)。 ⑵、偵訊: 「到了(104年)6月份我們再來臺灣前的這段期間,胡國城說他不斷的一直考察山蘇,覺得一定沒問題,還說看到呂東耀每天都採山蘇去賣,說一定沒問題,叫我們6月份再來臺 灣看」(偵865卷第115頁反面、第116頁正面);「我所提 供的郵件往來資料、裡面的簡報、山蘇投資相關資料介紹,是胡國城提供的」(偵865卷第116頁正面)。 ⑶、原審公判審理: (「問:5月8日跟呂東耀先談山蘇為投資標的,當時有無實地去現場考察?」沒有,只是口頭討論,我們當時只對投資山蘇項目有興趣)(原審卷1第159頁正、反面);(「問:5月8日有無簽約?」沒有,我們回到北京後胡國城傳了很多有關山蘇的訊息及與呂東耀要合作(的)架構及跟地主租賃合約到電子郵件裡)(原審卷1第159頁反面)。 8、從上面所述可以知道:關於與證人吳曉丹、葉章維2人間, 利用電子郵件方式,討論山蘇合作事宜等情,都是證人胡國城在處理的,被告並沒有參與其中。 ㈣、關於簽約前的情況證據(查看土地時的情況): 1、證人盛台秋證稱如下: (「問:與呂東耀解約後,有無看到焦俊嘉到○○有機農園?」呂東耀帶大陸人來那天焦俊嘉有跟他們一起來,我只看到這一次,我跟焦俊嘉有閒聊)(原審卷1第219頁反面);(「問:有無看到焦俊嘉在你的山蘇園做何事?」沒有)(原審卷1第219頁正、反面);(「問:當天焦俊嘉有無採收或摸山蘇?」沒有,不到一個小時他們就下山)(原審卷1 第220頁正面)。 2、證人周鴻寧證稱: 呂東耀104年6、7月間有一次曾經帶胡國城、焦俊嘉、2個大陸人一男一女來看一下山蘇就走,前後不到15分鐘。呂東耀說大陸人想要來臺灣投資山蘇,呂東耀沒有去山蘇園採收作物或種植作物(偵865卷第62頁反面、第63頁正面,原審卷1第226頁正、反面、第227頁反面、第228頁正面、第230頁正面);(「問:呂東耀、焦俊嘉帶人到你的山蘇園參觀時,有無人到園裡示範採山蘇?」沒有,他們自己人進去看,我沒有理他們)(原審卷第229頁正面)。 所以,從證人周鴻寧的上開證詞,也無法證明在證人葉章維、吳曉丹2人參觀證人周鴻寧的土地時,被告有作出採山蘇 的動作。 3、證人周志寧作證時也沒有提到在證人周鴻寧或張秀玲的土地上有採山蘇的情形(警1451卷第55頁正面)。 4、證人呂東耀也證稱如下: ⑴、(「問:葉章維稱焦俊嘉到山蘇園有示範採收山蘇的動作,這是否屬實?」並沒有,我自己承租的山蘇園都是焦俊嘉在採收,別人的山蘇園他沒有去採)(原審卷2第352頁反面);(「問:到山蘇園時盛台秋有無全程陪同?」沒有,他在路口處跟焦俊嘉聊天,下去參觀和採收的是吳曉丹、葉章維還有我和胡國城)(原審卷2第354頁反面、第355頁正面) ;(「問:所以盛台秋沒有全程在場?」完全沒有,他只知道大陸人來,然後與焦俊嘉在上面聊天)(原審卷2第355頁正面);(「問:焦俊嘉在場做什麼事?」他在跟盛台秋聊天,那兩天他的工作只是個司機)(原審卷2第355頁正面)。 ⑵、(「問:〈請提示107年5月10日證人葉章維審判筆錄第162 、174頁〉葉章維稱焦俊嘉有全程參與,並帶他們去實地考 察,你有何意見?」他可能說錯,這些地除了楊松輝和盛台秋的之外,胡國城和焦俊嘉從來沒有去過,只有我知道在那裡,所以焦俊嘉載著葉章維和吳曉丹跟在我的車後面,因為他們路途不熟)(原審卷2第355頁正面);(「問:你剛剛說焦俊嘉在場都沒有做什麼事情?」是)(原審卷2第355頁正面);(「問:〈請提示107年5月10日證人葉章維審判筆錄第23頁〉葉章維稱在花蓮時焦俊嘉皆全程陪同,至少看過兩次焦俊嘉在山蘇園採山蘇並有拍照存證,既然你剛稱焦俊嘉並無做任何事,為何葉章維有說焦俊嘉在採山蘇?」那時候我還在承租楊松輝的山蘇園,焦俊嘉只有在楊松輝的山蘇園裡有採山蘇)(原審卷2第355頁正面);(「問:你還是堅持葉章維他們在場時焦俊嘉並沒有採山蘇?」是,可能在楊松輝那裡採山蘇時他們有攝影下來,但在盛台秋的園裡,焦俊嘉從頭到尾都在小倉庫跟他聊天,連下去都沒有,不可能採山蘇…焦俊嘉只有在我自己承租的園裡面採山蘇)(原審卷2第355頁正、反面);(「問:周鴻寧和張秀玲那裡也都沒有?」沒有)(原審卷2第355頁反面)。 ⑶、(「問:〈請提示107年6月26日證人周鴻寧審判筆錄第24頁〉周鴻寧稱你們那天去參觀過程中他並無陪同也沒有與你們討論,依照他所述,他怎麼知道焦俊嘉有無在場做採收的動作?」周鴻寧有在現場…焦俊嘉絕對沒有在周鴻寧的山蘇園做採山蘇的動作,是周鴻寧採給葉章維和吳曉丹看的)(原審卷2第355頁反面);(「問:在張秀玲的山蘇園,焦俊嘉是否有採山蘇給葉章維他們看?」並沒有)(原審卷2第355頁反面)。 5、證人張秀玲也證稱:104年7月,並沒有看到大陸人來參觀她的山蘇園(原審卷1第225頁反面)。 6、證人葉章維、吳曉丹所呈說明書證也僅是指出:由於胡國城傳遞呂東耀又完成4個山蘇單位的土地租賃,我們於104年7 月再到花蓮。胡國城、被告帶我們去考察郵件中所列4個新 簽署之山蘇地,並與地主周鴻寧、周鴻寧之兄見面合影(警1451卷第242頁),也沒有提及被告有在證人周鴻寧、張秀 玲的土地上有採集山蘇之情。 7、依證人葉章維所提的照片,也無法證明被告先後於104年6月24日、7月23日,在證人盛台秋、周鴻寧的土地上有採集山 蘇的動作(他34卷第92頁、第119頁)。 8、從上開所述可以知道:起訴書說:被告先後於104年6月24日、7月23日分別在證人盛台秋、周鴻寧的土地上有採集山蘇 之情,應尚難認為有據。 9、至於依證人葉章維所提的照片(他34卷第125頁),固或足 以證明,被告於104年6月26日在楊松輝的土地上有作出採集山蘇的動作。但證人鄭文隆於本院108年4月2日審理時證稱 :(「問:左側第一張,被告為何會揹簍子?〈請審判長提示本院卷第273頁左側第1張照片《即他34卷第125頁的照片 》〉」現場沒有人在採山蘇,因為採山蘇有時間限制,所以與呂東耀在一起的、來參觀的山蘇園的男子即葉章維叫他揹著讓他拍照,是另外一個女生幫忙拍照的(本院卷第279頁 正面),從而,從這1點來看,被告是否刻意作出採集山蘇 的動作取信證人葉章維、吳曉丹2人,並使他們2人因此陷於錯誤,尚難認無疑。 、綜合上述,證人葉章維證稱:「我們每次去看山蘇,焦俊嘉都在山蘇園採山蘇,還說他每天都在採山蘇,還負責帶人去採山蘇」(偵865卷第115頁反面),應難認為有據,尚無足取。 ㈤、關於簽約前的情況證據(關於偽造「偽造書證㈠、㈡」及偽刻印章部分): 1、證人胡國城陳稱: ⑴、(「問:呂東耀偽造盛台秋、楊松輝、張秀玲、周鴻寧等人的契約書是否為了取信葉章維及吳曉丹入股投資呂東耀所謂的山蘇園?」我認為葉章維及吳曉丹一開始要簽約前,有要求我跟呂東耀說必須提供山蘇園承租契約、地籍資料及地主相關資料,呂東耀提供這些承租山蘇園契約就是希望葉章維及吳曉丹入股投資)(警1451卷第23頁)。 ⑵、(「問:為何你通話中會對葉章維說印章都是呂東耀提供的?」因為盛台秋、周鴻寧、張秀玲、焦俊嘉及呂東耀等人的印章,在呂東耀提供契約等文件時一併交給我)(警1451卷第24頁)。 ⑶、(「問:你有看過承租的契約?」6月呂東耀有給我合約上 附屬的與盛台秋、楊代表承租契約,7月呂東耀有給我周鴻 寧、張秀玲的承租契約)(偵865卷第122頁反面)。 ⑷、(「問:呂東耀有無把盛台秋、楊代表、周鴻寧、張秀玲、○○農場的印章交給你保管?」有,他把合約拿過來的時候,就將上述的印章一起交給我)(偵865卷第123頁正面)。⑸、(「問:呂東耀將上述盛台秋、楊代表、周鴻寧、張秀玲、○○農場的印章交給你的意思為何?」呂東耀說他家人很反對跟大陸人合作農業,怕他家人知道會起革命,所以將盛台秋、楊代表、周鴻寧、張秀玲、○○農場印章、租約相關資料放在我這裡)(偵865卷第123頁正面)。 2、證人盛台秋也證稱如下: 在104年12月25日16時許,葉章維拿1份有機山蘇委託保管經營合約來找我,說我欠他們錢,我才知道呂東耀在該合約書上偽造並盜蓋「○○有機農園」的印章,及在該契約「授權權利書」上冒簽我的姓名及(冒蓋)印章、聽葉章維說我的名字是胡國城所簽名)(警5504卷第136頁、警1451卷第62 頁)。 3、證人周鴻寧證稱如下: (關於0703合約部分)呂東耀承認是他自己簽的(偵865卷 第62頁反面);吳曉丹、葉章維,他們被騙後有來找過我,他們說呂東耀有向他們承認名字是他簽的,章也是他刻的(偵865卷第63頁反面)。 4、證人張秀玲證稱:後來證人吳曉丹、葉章維找我跟我說是證人呂東耀偽簽、偽蓋(偵865卷第64頁正面)。 5、證人吳曉丹、葉章維也說:證人呂東耀,胡國城提供偽造合約,使得我們做出錯誤判斷,啟動資金交付給證人呂東耀,胡國城(他34卷第40頁)。 6、證人呂東耀也證稱如下: ⑴、警詢部分: (「問:警方提示你授權權利書,上載甲方盛台秋、乙方呂東耀這份書類是誰做的?誰偽簽盛台秋之筆跡及印鑑?」我坦承是我簽名及私刻他的印鑑,蓋這份授權權利書,我坦承偽造文書)(警1451卷第5頁);(「問:警方提示你契約 書,上載甲方楊松輝、乙方呂東耀這份書類是誰做的?誰偽簽楊松輝之筆跡及印鑑?」也是我簽名及私刻他的印鑑,我也坦承偽造文書)(警1451卷第5頁);(「問:葉章維有 無叫你偽簽盛台秋、楊松輝之簽名及私刻印鑑蓋印等情?」是我個人所為(警1451卷第6頁);(「問:焦俊嘉有無參 與偽簽盛台秋、楊松輝簽名及私刻印鑑?」沒有)(警1451卷第6頁);(「問:你於何時、何地偽造何種文書?以何 種方式偽造文書?」我偽造與盛台秋及楊松輝、張秀玲、周鴻寧所簽訂的契約書。盛台秋及楊松輝時間大約是104年6月底,張秀玲、周鴻寧時間大約104年7月底的時候,楊松輝是由胡國城簽名,他們的印章都是由我去花蓮縣○○鄉○○國小對面的印章店〈地址不知道〉刻製的,並由我持偽造他們4人的印章簽字蓋章)(警1451卷第9頁);關於0602合約:「我確定楊松輝的契約書是由胡國城簽名並由我蓋章的。時間大約是104年6月23日左右晚上大約19時在我車上,胡國城簽名地點在花蓮市重慶市場附近,因為合約簽完之後要交給胡國城,經胡國城轉交給葉章維、吳曉丹,所以我能確定是那個時候並且是胡國城簽名的」(警1451卷第9頁);(「 問:警方提示葉章維、吳曉丹提供你交付與張秀玲、周鴻寧、盛台秋、楊松輝等人山蘇租用契約書,該契約書是否為你交付與葉章維、吳曉丹之契約書?契約書上的署押是否為張秀玲等人親自簽名蓋章?」是我交給胡國城並由胡國城轉交給葉章維、吳曉丹的契約書沒錯,不是都是我偽造簽名及蓋章,楊松輝的契約書簽名是胡國城簽名的)(警1451卷第10頁);(「問:張秀玲、周鴻寧、范惠蔚等人是否為了配合你,收受你所稱人頭費後,共同偽造假的合約書,取信投資人葉章維及吳曉丹?」我只是跟他們取得資料,契約是我自己做出來的)(警1451卷第11頁);(「問:為何與葉章維及吳曉丹之資訊往來及匯款都要〈經過〉胡國城?胡國城為何要在楊松輝的契約書上簽名?」因為葉章維及吳曉丹跟胡國城認識很久,並且只信任他,因為我找不到楊松輝,而且簽名隔天葉章維他們就要來,胡國城就要將契約書交給他們,情況急迫之下我就拜託胡國城簽名,所以胡國城才會在楊松輝的契約書上簽名)(警1451卷第12頁)。 ⑵、偵訊部分: (「問:每份山蘇農園合約書後面的附件、含與楊松輝、周鴻寧、張秀玲的山蘇園租用契約書、盛台秋授權權利書,這是誰提供的?」我提供的,內容是我在104年6、7月間在我 花蓮住處用電腦打的,我實際上確實沒有承租山蘇園。我沒有先經過楊松輝、張秀玲、盛台秋、周鴻寧同意。上面的楊松輝、張秀玲、盛台秋、周鴻寧私章也是我刻的,章也是我蓋的,我蓋好章後,將應該簽名的地方空白交給胡國城簽名,上面的楊松輝、張秀玲、盛台秋、周鴻寧是胡國城簽的,但我不知道他在那裡簽的。因為我也是契約當事人,我怕筆跡一樣,所以我沒有在上面簽楊松輝、張秀玲、盛台秋、周鴻寧,我跟胡國城說『剩下的交給你』。與楊松輝、周鴻寧、張秀玲的山蘇租用契約書、盛台秋授權權利書是胡國城叫我提供的,胡國城說合約需要這些資料,我有跟胡國城說張秀玲、周鴻寧的地我從頭到尾都沒有租,楊松輝的地租期只有到104年12月,但我沒有續約,盛台秋的也是在104年3月 就解約到期,也沒有續約,楊松輝、盛台秋的部分我也有向胡國城說,所以胡國城知道我實際上沒有向地主租地,但胡國城說要作為合約的附件,叫我還是做與楊松輝、周鴻寧、張秀玲的山蘇園租用契約書、盛台秋授權權利書,說這樣葉章維、吳曉丹才會撥款進來)(偵865卷第119頁正、反面);(「問:「○○農場」大印是誰刻的?」我。後來我刻的楊松輝、張秀玲、盛台秋、周鴻寧私章,及○○農場的大印我都交給胡國城,我事先先在授權權利書蓋好章後,才拿給胡國城簽名)(偵865卷第119頁反面);「150601的授權權利書、契約書上的「盛台秋」、「楊松輝」「○○農場」這些是我偽刻並蓋章的;150602的授權權利書、契約書上的「盛台秋」、「楊松輝」「○○農場」這些是我偽刻並蓋章的;150703的山蘇園租用契約書的「周鴻寧」是我偽刻並蓋章的;150704的山蘇園租用契約書上的「張秀玲」是我偽刻並蓋章的;150705的山蘇園租用契約書上的「張秀玲」是我偽刻並蓋章的;150706的山蘇園租用契約書上的「周鴻寧」是我偽刻並蓋章的。但我在契約條款最後甲方代表人的「呂東耀」章是胡國城幫我蓋的,簽名是我自己簽的」(偵865卷 第120頁正面);(「問:每份山蘇農園合約書後面的附件 含與楊松輝、周鴻寧、張秀玲的山蘇園租用契約書、盛台秋授權權利書上的印章都是你去刻的,也是你蓋的章?」對。至於「楊松輝」、「周鴻寧」、「張秀玲」、「盛台秋」的簽名都是空白的交給胡國城)(偵865卷第126頁正面);(「問:〈提示104年6月20日授權權利書〉甲方欄位上之『盛台秋』簽名、蓋章及『○○農場』的章是誰簽章的?何時、何地所為?」都是我蓋的,我自己於104年6月18日去○○鄉某個印章行刻的印章。授權權利書、土地租約是我打的,胡國城說葉章維叫我們要弄出土地承租契約,所以胡國城叫我打這份授權權利書由我蓋章,上面「盛台秋」的名字是我簽的,我有刻意模仿)(偵865卷第134頁);(「問:〈提示104年6月20日契約書〉甲方欄位上之『盛台秋』簽名、蓋章是誰簽章的?何時、何地所為?」都是我蓋的,我自己於104年6月18日去○○鄉某個印章行刻的印章。授權權利書、土地租約是我打的,胡國城說葉章維叫我們要弄出土地承租契約,所以胡國城叫我打這份授權權利書,由我蓋章,上面「盛台秋」的名字是我簽的,我有刻意模仿)(偵865卷第134頁);(「問:〈提示104年6月20日契約書〉甲方欄位上之『楊松輝』簽名蓋章是誰簽章的?何時、何地所為?」我自己於104年6月18日去○○鄉某個印章行刻的印章,授權權利書、土地租約是我打的,胡國城說葉章維叫我們要弄出土地承租契約,所以胡國城叫我打這份授權權利書,但上面的楊松輝簽名及身分證字號不是我寫的,簽名跟蓋章處我留空白,交給胡國城,我不清楚是胡國城或他叫別人簽名蓋章)(偵865卷第134頁);(「問:〈提示山蘇園租用契約書〉甲方欄位上之『周鴻寧』簽名、蓋章是誰簽章的?何時、何地所為?」我自己於104年6月18日去○○鄉某個印章行刻的印章。授權權利書、土地租約是我打的,胡國城說葉章維叫我們要弄出土地承租契約,所以胡國城叫我打這份授權權利書,但上面的周鴻寧簽名不是我寫的,簽名跟蓋章處我留空白,交給胡國城,我不清楚是胡國城或他叫別人簽名蓋章)(偵865卷第135頁);(「問:〈提示山蘇園租用契約書〉甲欄位上之『張秀玲』簽名、蓋章是誰簽章的?何時,何地所為?」我自己於104年6月18日去○○鄉某個印章行刻的印章。授權權利書、土地租約是我打的,胡國城說葉章維叫我們要弄出土地承租契約,所以胡國城叫我打這份授權權利書,但上面的張秀玲簽名不是我寫的,簽名跟蓋章處我留空白,交給胡國城,我不清楚是胡國城或他叫別人簽名蓋章)(偵865卷第135頁);(「問:為何你與胡國城要偽造盛台秋、楊松輝、周鴻寧、張秀玲的簽名及印章、印文?」因為葉章維要放進合作契約內,所以要求我們出具承租土地的契約書,但他不知道我們沒有實際租賃,而是偽造)(偵865卷第 135頁);(「問:盛台秋、楊松輝、周鴻寧、張秀玲是否 知悉你、胡國城偽造他們的簽章?」不知道)(偵865卷第 135頁);(「問:為何每次你帶葉章維、吳曉丹至盛台秋 、楊松輝、周鴻寧、張秀玲之土地參觀山蘇園時,胡國城、焦俊嘉也一起在場?」焦俊嘉本來是簽署合約的見證人,後來是葉章維要求焦俊嘉要當連帶保證人。簽約時,焦俊嘉不知道土地租賃契約是假的)(偵865卷第137頁)。 ⑶、原審公判審理: (「問:檢察官起訴你所偽造的這些租約,你們是如何偽造的?」是我給周鴻寧和張秀玲錢,請他們把土地謄本給我,盛台秋的是我之前有跟他承租所以我有那些資料,資料做好了以後尚未簽名蓋章的文本就交給胡國城製作(原審卷2第 352頁反面);(「問:這些偽造的資料是由何人偽造出來 的?」印章都是我刻的,簽名是胡國城設法用的)(原審卷2第353頁正面);(「問:在什麼時間、地點偽造這些資料?」我自己用電腦打好,東西用好、印章刻好就拿到胡國城家讓他用)(原審卷2第353頁正面);(「問:上面的印章是誰蓋的?」我刻的,胡國城蓋的)(原審卷2第353頁正面);(「問:、你偽造這些書面、刻這些印章,焦俊嘉是否在場?」完全沒有)(原審卷2第353頁正面);(「問:有無告訴焦俊嘉這些都是偽造的?」沒有)(原審卷2第353頁正面);(「問:你在刻這些山蘇園所有權人的印章時,是否有告訴焦俊嘉這些是假的?」我沒有告訴他,這些事他完全不知情)(原審卷2第354頁正面);(「問:你們在偽造契約時有無請焦俊嘉拿這些山蘇園所有權人的印章蓋在上面?」沒有)(原審卷2第354頁正面)。 7、從上面證人所說的內容可以知道:雖然關於偽造「偽造書證㈠、㈡」的部分細節,證人所說的尚難認為全然一致,但可以證明的是,被告並沒有參與偽造「偽造書證㈠、㈡」的行為,也不知道證人呂東耀有偽造「偽造書證㈠、㈡」之情。㈥、關於簽約之前的情況證據(關於向證人葉章維、吳曉丹2人 作簡報部分): 1、證人林如芸證稱如下: (「問:胡國城有無提到與呂東耀、焦俊嘉是一起的,或是聽到胡國城、呂東耀、焦俊嘉對話內容?」胡國城在簡報中有提到要種植臺灣作物為投資項目,呂東耀跟葉章維、吳曉丹解釋如何種植及可獲利潤,焦俊嘉在旁邊聽,他有抗議為何從見證人變成保證人,我不清楚他們中間出現什麼問題)(原審卷1第269頁反面)。 2、證人吳曉丹證稱如下: (「問:7月、10月是否都有作PPT簡報?」不記得。7月的 簡報是胡國城製作)(原審卷1第180頁正面);(「問: PPT簡報內容主要是投資山蘇園?」對)(原審卷1第180頁 正面)。 3、證人葉章維證稱如下: 「胡國城有作簡報給我們聽,在7月20日左右,胡國城、呂 東耀在飯店做簡報給我們看,當時焦俊嘉也有在場,但沒有做簡報」(偵865卷第116頁正面)。 4、證人葉章維所提出的104年7月22日照片,確實也是證人胡國城在作簡報(他34卷第117頁)。 5、所以,綜合審酌上開所提到的㈠至㈤點,以及簡報是由證人胡國城所作該情況證據,被告是否有參與公訴意旨所載的犯行,實難認為無疑。 ㈦、關於簽約時及簽約後的情況證據(包含0601、0602、0703至0706合約書、〈偽造〉印章的提出者,及被告擔任合約連帶保證人的緣由等): 1、證人林如芸證稱如下: ⑴、警詢: (「問:警方現提示你有機山蘇委託保管經營合約,與你有何關係?」葉章維先生說他跟呂東耀達成有機山蘇的經營合約,說合約他們都談好了,請我做見證人,胡國城、呂東耀也同時邀我擔任見證人)(警1451卷第69頁);(「問:承上,合約書是否有2份?」不清楚,我從頭到底都是見證人 ,而且葉章維、呂東耀、胡國城說合約內容他們都已經確認無誤)(警1451卷第69頁);(「問:你是否知道盛台秋、呂東耀間之投資關係?」好像呂東耀向盛台秋租地,我有問 呂東耀為何盛台秋已先簽名蓋章好授權同意書,呂東耀就出示他跟盛台秋租地的合約書及授權這份資料)(警1451卷第70頁);(「問:你所稱呂東耀出示予你觀看之租地合約書在何處?」呂〈東耀〉給我看一下晃一下就拿去,我有問他說葉章維知道嗎?他說他們都已經講好了)(警1451卷第70頁)。 ⑵、偵訊: (「問:提示〈有機山蘇園委託保管經營合約〉為何每份契約都有你的簽名?」胡國城跟我講有大陸人要買山蘇,胡國城、呂東耀說已經跟大陸人都談好內容了,叫我當見證人見證他們的契約)(偵865卷第75頁反面);(「問:盛台秋、楊松輝、張秀玲、周鴻寧等人有無在場?」沒有在場,因為呂東耀在簽約當時說盛台秋、楊松輝、張秀玲、周鴻寧承租山蘇園的部分他都已經處理好,就自己拿出契約書證明說他已經跟上述地主談好了,我當時也有質疑說我當見證人應該要確認是否有承租或是帶我去承租現場看,呂東耀口頭答應,事後也都沒有帶我去山蘇園看)(偵865卷第75頁反面) ;(「問:你有無確認呂東耀是否確實有與地主簽約?」我不認識地主,無從確認,我就看呂東耀提出的契約書、土地權狀)(偵965卷第75頁反面);(「問:主導簽訂契約者 是誰?」呂東耀,呂東耀還在小黑板上計算獲利等做說明)(偵865卷第75頁反面);(「問:呂東耀、胡國城、焦俊 嘉有無提過各人獲利的比例?」不清楚)(偵965卷第75頁 反面);(「問:〈提示104年6月20日楊松輝、呂東耀契約書,104年6月20日盛台秋、呂東耀授權權利書及契約書、周鴻寧、呂東耀山蘇園租用契約書,張秀玲、呂東耀山蘇園租用契約書〉這些文件在呂東耀與葉章維、吳曉丹簽約時,是由何人提出?」是呂東耀拿給我看的)(偵865卷第76頁正 面)。 ⑶、原審公判審理: (「問:誰找你當見證人?」胡國城,我問胡國城為何要簽這麼多份合約,他說因為地很多塊)(原審卷1第270頁正面);(「問:胡國城有無提到與呂東耀、焦俊嘉是一起的,或是聽到胡國城、呂東耀、焦俊嘉對話內容?」胡國城在簡報中有提到要種植臺灣作物為投資項目,呂東耀跟葉章維、吳曉丹解釋如何種植及可獲利潤,焦俊嘉在旁邊聽,他有抗議為何從見證人變成保證人,我不清楚他們中間出現什麼問題)(原審卷1第269頁反面);(「問:〈提示編號150706合約書第6頁,並告以要旨〉簽約時呂東耀、焦俊嘉、胡國 城、葉章維、吳曉丹在做什麼及對話內容?」胡國城簡介找葉章維、吳曉丹來幫助臺灣農民種植作物到大陸,呂東耀是解釋怎麼種植、利潤、時間多長,山蘇的部分都是呂東耀找人去做,胡國城介紹焦俊嘉是保證人,見證人不是只有我一個人,我才說可以去看看,我不知道焦俊嘉為何從見證人變成保證人)(原審卷1第270頁反面)。(「問:誰拿出盛台秋、楊松輝、張秀玲、周鴻寧的印章?」呂東耀,我問呂東耀為何他們沒有出來作見證,他說他們是農民對這區塊不清楚,我說我也不清楚,呂東耀認為我有開餐廳,找我就夠了)(原審卷1第271頁正面);(「問:當場簽約用印?」對,我問胡國城、呂東耀為何幫其他農民蓋章,胡國城、呂東耀說是農民委託他們,他們講好了)(原審卷1第272頁正面);(「問:農民的部分是誰用印?」胡國城、呂東耀)(原審卷1第272頁反面);(「問:二次簽約焦俊嘉在旁邊做什麼?」蓋好章由焦俊嘉整理文件,我看到有些合約是裝訂好的,有些是散的)(原審卷1第272頁反面);(「問:〈聲請提示編號150703合約書第6頁,並告以要旨〉依據合約 書內容有關連帶保證人擔保何部分責任?」他們好像說如果呂東耀種植出來的東西不合格或不夠,胡國城、焦俊嘉要幫忙負責承擔,因為他們是一個團隊)(原審卷1第273頁正面);(「問:〈聲請提示105年偵字第1264卷第87頁背面林 如芸偵訊筆錄,並告以要旨〉你於偵訊時稱,呂東耀、焦俊嘉、胡國城對於投資山蘇都知情,因為簽約時已講過內容。是否如此?」對,開始先講山蘇,後來呂東耀說山蘇比較嬌嫩,花蓮很適合種植時令作物,價錢也不錯)(原審卷1第 273頁反面);(「問:呂東耀、胡國城與葉章維、吳曉丹 談合作事宜時,焦俊嘉有無當場表示意見?」焦俊嘉叫胡國城不要害他,種植是呂東耀負責,投資方案是胡國城擬定,焦俊嘉說我要簽什麼,胡國城一直跟焦俊嘉說好朋友不會害你,當兄弟的要挺我,我不會傷害你,我不知道焦俊嘉為何後來簽了)(原審卷1第273頁反面至第274頁正面);(「 問:焦俊嘉本來是見證人,為何後來變成連帶保證人?」葉章維說他都出來當見證人,他要求胡國城要再找一個連帶保證人,胡國城跟焦俊嘉說你已是見證人再幫我們擔任連帶保證人,胡國城認為是督促呂東耀,要讓葉章維放心)(原審卷1第274頁正面);(「問:焦俊嘉在本件投資角色最初是見證人,後來葉章維要胡國城再找連帶保證人,胡國城才邀焦俊嘉擔任連帶保證人?」對)(原審審1第274頁正面);(「問:「焦俊嘉最初有無表示要擔任連帶保證人?」沒有,本來合約書沒有連帶保證人,那一頁重做才有連帶保證人)(原審卷1第274頁正面);(「問:依你所述,葉章維請胡國城再找連帶保證人,胡國城即當(場)找焦俊嘉擔任連帶保證人。是否如此?」對)(原審卷1第274頁反面)。 2、證人吳曉丹證稱如下: (問:「實地考察後是否即簽約?」沒有,中間有個小插曲,授權權利書、地契、地約沒有「○○有機農園」的大印,第二天是由胡國城蓋上大印,「○○有機農園」的大印很特別是塊大石頭,我還問了大印的事,他們說,「○○有機農園」已授權給呂東耀)(原審卷1第174頁反面);(「問:誰說的?誰拿出『○○有機農園』大印蓋章?」呂東耀交給胡國城印章,想不起來在飯店簽約時是誰補蓋「○○有機農園」大印)(原審卷1第174頁反面);(「問:針對幾筆土地簽訂有機山蘇園合約書?」我對數字跟方位不敏感,在大陸是以單位投資,經呂東耀計算後我們共簽署6單位)(原 審卷1第174頁反面);(「問:單位標的?」以面積為單位,1單位是90萬臺幣即約20萬人民幣,我很相信呂東耀的測 算);(「問:投資金額為單位,再由呂東耀計算土地面積能產出多少利潤可達投資金額的標的?」對。有些合約的土地是合併或一塊地被拆成幾個單位,我們負責出資,呂東耀出技術及整個臺灣營運,我們先在臺灣試運行合作,之後再以公司形式到大陸發展)(原審卷1第174頁反面、第175頁 正面)。 3、證人呂東耀證稱如下: (「問:後來你們跟葉章維簽訂契約時,拿出來的這些承租的資料,是否已經做好了,還是在簽定契約時當場製作的?」這些副本是早就做好了)(原審卷2第353頁正面);(「問:有無告訴焦俊嘉這些都是偽造的?」沒有)(原審卷2 第53頁正面);(「問:在簽約時為何後來焦俊嘉會變成連帶保證人?」是葉章維和吳曉丹第二次來之前要求的,焦俊嘉一開始做見證人也是他們要求說要找兩位見證人,後來說要有連帶保證人,就指定焦俊嘉做連帶保證人,從頭到尾包括做這些假資料都是葉章維和吳曉丹為了吸大陸的錢,請胡國城叫我去做的)(原審卷2第353頁反面);(「問:〈請提示107年7月31日證人林如芸審判筆錄第269頁背面〉林如 芸稱胡國城在簡報中提到要種植臺灣農作物投資項目,呂東耀跟葉章維、吳曉丹解釋要如何種植即可獲利,焦俊嘉在旁聽,他有抗議為何從見證人變成連帶保證人,你有無意見?」焦俊嘉有抗議,後來是胡國城與他協商後才變成保證人(原審卷2第353頁反面);(「問:〈請提示107年7月31日證人林如芸審判筆錄第274頁〉林如芸稱葉章維說焦俊嘉都出 來當見證人了,當場才要求胡國城要再找一個連帶保證人,胡國城就跟焦俊嘉說你已經是見證人了,再幫我們當連帶保證人,這只是督促呂東耀要讓葉章維放心,大致情形是否如此?」差不多)(原審卷2第358頁正面);(「問:為何後來焦俊嘉會去跟葉章維和吳曉丹接觸?」是第二次葉章維和吳曉丹來投資時,簽約要有兩位見證人,我們就找了林如芸和焦俊嘉,他們那時才認識焦俊嘉,第二次來的時候就說要全程禮遇他們,要派司機並住好、吃好、用好,就請焦俊嘉開車帶他們到處玩)(原審卷2第352頁反面);(「問:焦俊嘉在當連帶保證人時你跟胡國城有無向他表示說要給他多少的代價?」沒有)(原審卷2第353頁反面);(「問:〈請提示107年5月10日證人葉章維審判筆錄第25頁〉葉章維稱焦俊嘉在整個項目裡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所以才要他當連帶保證人,並說你有說焦俊嘉負責採山蘇且焦俊嘉對電腦很熟,所以網路行銷由焦俊嘉負責,你是否有說過這段話?」是葉章維說以後的網路行銷可以交給焦俊嘉並支付薪水,為了說服焦俊嘉從見證人變連帶保證人,是他放出一些利多,拐騙焦俊嘉)(原審卷2第356頁反面);(「問:葉章維何時跟焦俊嘉這樣講?」簽約那天,胡國城突然跟焦俊嘉說這次的合約和上個月的合約要讓他變成連帶保證人,焦俊嘉就表示不高興也表達不同意);(「問:依照你的說法是葉章維在簽約時當場說服焦俊嘉去當連帶保證人?」是,他說服焦俊嘉在網路行銷有成果時也能分一杯羹)(原審卷2第356頁反面、第357頁正面);(「問:〈請提示107年7月31日 證人林如芸審判筆錄第8頁〉林如芸稱是胡國城向大陸人介 紹焦俊嘉為保證人,但你剛所述是葉章維在場要求焦俊嘉當保證人,為何有這樣的歧異?」林如芸只是來做見證並不了解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所以認為胡國城說焦俊嘉是保證人,第一次大陸人來簽約時胡國城是我的保證人並有兩位見證人焦俊嘉和林如芸,第二次大陸人來時焦俊嘉才突然變成連帶保證人)(原審卷2第357頁正面);(「問:〈請提示107年7月31日證人林如芸審判筆錄第14頁〉在胡國城要焦俊嘉當連帶保證人時,焦俊嘉有表示要胡國城不要害他,種植是呂東耀負責,投資方法是胡國城擬定,與你剛剛所述不同?」我說是胡國城去說服焦俊嘉,請他從見證人轉成連帶保證人,胡國城怎麼去說服他的我不知道,葉章維也在旁邊跟著胡國城說服他)(原審卷2第357頁正反面);(「問:焦俊嘉是否事先知道你們偽造契約但他還去當見證人和連帶保證人?」他不知情)(原審卷2第357頁反面);(「問:盛台秋、周鴻寧和張秀玲都有說你們到場之後並沒有跟他們談過合作,也沒有跟他們確定合作,楊松輝也說從來沒有看到你們上山過,盛台秋也講到沒有約定要跟你再合作,既然焦俊嘉在場也沒有看到你有跟這4位被害人在談合作,為何會在 合約上見證人欄位和連帶保證人欄位簽名?」因為我們跟焦俊嘉的交情,胡國城用從小到大一起和焦俊嘉長大的交情請他簽名,是他信得過所以才簽名,我們是用私交拜託他的)(原審卷2第357頁反面);(「問:焦俊嘉有跟你們去現場也沒看到你跟這些被害人談山蘇園的合約,為何他還會在你們合約上面簽保證人和見證人?」我們用交情請焦俊嘉幫忙,他認為說我們確實有在做)(原審卷2第357頁反面);(「問:也就是說葉章維當時就是有提出要再找一位連帶保證人?」葉章維是很明確的要求請焦俊嘉從見證人變成連帶保證人,焦俊嘉當場不太願意,後來是胡國城溝通後焦俊嘉才願意幫忙)(原審卷2第358頁正面);(「問:所以焦俊嘉才會跟胡國城說你不要害我?」是(原審卷2第358頁正面);(問:你說你跟焦俊嘉交情很好,能否形容交情程度?」國中他是我學長,高中我們是同學,出社會也經常在一起)(原審卷2第358頁反面);(「問:出社會也經常聯絡?」是)(原審卷2第358頁反面);(「問:你們間的私交如何?」我們常去他家泡茶聊天,他也會來我家裡互相拜訪)(原審卷2第358頁反面);(「問:既然你知道連帶保證人之義務,焦俊嘉擔任連帶保證人的地位,他的責任地位不是也跟你一樣重要?」他原先只是見證人,胡國城和葉章維說服他成為連帶保證人,我並沒有很支持)(原審卷2第361頁反面)。 4、證人葉章維也證稱: ⑴、警詢: 「在飯店簽約前呂東耀又再次跟我們講了一次合約內容及項目」(警1451卷第37頁);「○○有機農園授權書中的大印是胡國城拿著印章蓋的,當時我們有問胡國城怎麼會有這個印章,呂東耀就拿授權書出來說盛台秋有授權給他,所以有印章」(警1451卷第39頁)。 ⑵、偵訊: 「呂東耀有提出授權權利書及與地主承租的契約書取信於我們,我們因此以為呂東耀有跟地主簽約,呂東耀也跟我們陳稱他都已經先跟地主簽約並付款了,我們如果不簽訂投資契約的話,會讓他虧本,所以我們最後也投資」(偵865卷第 12頁反面)。 5、從上面提到的證據內容可以知道:簽訂0601、0602、0703、0704、0705、0706合約書的時候,是證人呂東耀提出偽造書證㈠、㈡,「○○有機農園」這顆大印,也是證人呂東耀提出的,簽約的主導者也是證人呂東耀,至於被告雖有在0601、0602、0703、0704、0705、0706合約書上簽名擔任見證人或連帶保證人(參偵卷15至偵卷20),但他應僅是基於情誼關係,被動的受邀擔任見證人或連帶保證人而已,應尚難單憑這1點就直接跳躍地認定,被告涉有公訴意旨欄所指的犯 行。 ㈧、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取得任何的利益(即取得證人葉章維、吳曉丹2人交付的款項): 1、證人林如芸證稱如下: ⑴、偵訊: (「問:「大陸人在簽約時是否有付款給呂東耀等?」大陸人原本希望把合約帶回去給金主看,之後再付款,但呂東耀說為了要簽這個約,已經先付租金給盛台秋等土地出租人,葉章維才說那他先付一些款項給呂東耀,因為呂東耀好像信用有問題無法使用帳戶,所以叫大陸人匯款到胡國城帳戶,呂東耀與胡國城去領出後,再回來飯店跟大陸人點錢,所以這2次簽約付款方式都一樣,但我不知道大陸人那時候付的 是全額還是部分)(偵865卷第76頁正面)。 ⑵、原審公判審理: (「問:104年6月26日、104年7月22日簽約時,有無看到葉章維、吳曉丹交付現金給呂東耀、胡國城?」葉章維沒辦法帶很多現金來,他把錢打到胡國城的帳戶,呂東耀、胡國城叫我們在那裡等,他們去銀行領錢,我看到呂東耀跟胡國城回來有分錢)(原審卷1第271頁正面);(「問:是否是葉章維、吳曉丹拿現金給胡國城?」不是,葉章維、吳曉丹沒有帶現金來,葉章維馬上把錢打到胡國城帳戶,我們在飯店等胡國城領錢回來,我看到胡國城跟呂東耀在算錢及分錢)(原審卷1第271頁正、反面);(「問:〈提示編號150601合約書第5頁,並告以要旨〉有關收款金額部分,六份合約 均記載,呂東耀收到乙方(即委託人)交付保管新臺幣90萬元整,匯款及新臺幣190萬元整現金無誤。是否如此?」我 不知道告訴人之前有無給他們錢,我有看到胡國城當場去領錢,回來有跟呂東耀分錢,我不清楚90萬元跟190萬元是不 是我看到的部分)(原審卷1第271頁反面);(「問:有關胡國城領回來的錢,你不知道之前給的,還是現場給的,還是給現金?」簽約現場領錢回來,我有看到胡國城跟呂東耀分錢,我不知道領回來的錢,是之前的現金,還是領回來的錢。)(原審卷1第271頁反面);(「問:胡國城分錢給誰?」呂東耀,其他的我沒有看到)(原審卷1第271頁反面);(「問:有無看到胡國城把錢交給焦俊嘉?」沒有,只有胡國城跟呂東耀,有一次我在路上遇到呂東耀,我說你現在種植作物應該很忙,呂東耀說我只是見證人,其他不要管太多)(原審卷1第274頁反面)。 2、證人吳曉丹也陳稱如下: ⑴、由於證人呂東耀,胡國城等人所提供的不實訊息及偽造合約,使得我們做出錯誤判斷,將830萬啟動資金交付給呂東耀 、胡國城(他34卷第40頁)。 ⑵、6月26日所付之啟動資金,共匯款部分180萬新臺幣,匯款至證人胡國城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現金部分共170萬交付於證 人呂東耀(警1451卷第239頁)。 ⑶、合約簽訂完畢,我們(以)匯款及現金方式提供啟動資金。投入資金情況如下:根據呂東耀、胡國城所提供的4塊山蘇 單位,分別簽署了4份合約。投入資金,每份合約匯款86.6 萬匯入胡國城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有匯款憑證,合計346.4 萬新臺幣,每份合約現金30萬新臺幣,合計120萬交給呂東 耀,有呂東耀簽收為證。呂東耀同樣按照之前慣例每份合約簽收40萬新臺幣,合計呂東耀現金簽收總金額160萬新臺幣 ,並承諾此次投入資金,按照合約約定之日期金額於2年內 返還(警1451卷第242頁)。 ⑷、實際金額匯款部分匯入胡國城帳戶,現金部分交給呂東耀(警1451卷第245頁)。 ⑸、偵訊時證稱: 款項是匯到胡國城帳戶下,現金是交給呂東耀(偵865卷第 16頁反面);「呂東耀有跟我、葉章維坦承有給匯款金額的5%給胡國城,之後就是給胡國城固定的金額」(偵865卷第17頁反面)。 ⑹、公判審理時證稱: (「問:「簽約後如何交付資金?」從葉章維帳戶把資金轉到胡國城帳戶,葉章維具有臺灣身分,比較好操作,現金交給呂東耀)(原審卷1第175頁正面);(「問:交付呂東耀現金的時間、地點?」6月我們住在花蓮的海邊民宿,晚上 在民宿交給呂東耀)(原審卷1第175頁正面);(「問:交付現金給呂東耀時你有無在現場?」第一次我跟林如芸在場,第二次是葉章維單獨交給呂東耀)(原審卷1第175頁反面);(「問:交付現金時有無請呂東耀開立收據?」合約書有列名收取銀行轉帳跟現金,銀行轉帳由胡國城簽收,現金由呂東耀簽收)(原審卷1第175頁反面);(「問:合約書的資金由誰出資?」我們一部分轉帳到胡國城帳戶,現金交給呂東耀)(原審卷1第180頁正、反面);(「問:焦俊嘉有無收到你們投資的款項?」我沒有親手給焦俊嘉任何錢,但不確定焦俊嘉有無收到錢)(原審卷1第170頁反面);(「問:有關投資金的部分,有無親自匯款給胡國城或給其他被告現金?」我的投資金交給葉章維,再由他轉帳給胡國城)(原審卷1第182頁正面)。 ⑺、綜合觀察證人吳曉丹的上開證述可以知道:無法證明被告有拿到什麼好處。 3、證人胡國誠證稱如下: (「問:…計匯350萬元到我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內,錢匯入 之後我依序領了現金轉交給呂東耀,錢我都沒有收,只負責匯款及將款項交與呂東耀)(警1451卷第19頁);(「問:葉章維、吳曉丹給了你、呂東耀多少錢?」全部都是匯款520多萬臺幣,匯到我的中國信託帳戶,因為呂東耀說他的帳 戶有問題不方便,另外我跟葉章維、吳曉丹比較熟識,所以才匯款到我的帳戶。我除了匯款葉章維及廠商〈有機認證公司〉的金額外,剩下的我全部提領現金給呂東耀,我自己沒有獲得款項)(偵865卷第123頁反面)。 4、證人呂東耀證稱如下: ⑴、警詢: (「問:錢從何處取得?」葉章維將錢匯入胡國城的帳號,胡國城再依序領現金給我,所以錢都在我這邊)(警1451卷第6頁);(「問:其他人有無獲利?」沒有)(警1451卷 第6頁);(「問:葉章維及吳曉丹共投資多少錢予你,如 何交付投資金額?你取得投資基金如何分配?」總共新臺幣530萬,他在104年6月底匯新臺幣180萬到胡國城的帳號,104年7月底匯新臺幣350萬到胡國城的帳號,之後胡國城再領 現金給我)(警1451卷第10頁、第11頁);「我只有收到葉章維轉帳到胡國城帳戶的526萬4千元…這些錢都是葉章維轉帳後…胡國城會去刷銀行本子查詢有沒有入帳,並於第2天 或第3天領現金交給我」(警1451卷第14頁)。 ⑵、偵訊: (「問:後來葉章維、吳曉丹匯款給你們的530萬元用在何 處?」胡國城有拿走其中的20幾萬,剩下的款項胡國城都有給我)(偵865卷第119頁反面);(「問:提示〈胡國城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明細〉為何每次葉章維將款項匯入他帳戶後,隨即就提領一空?」胡國城領出來交給我,胡國城自己也有留一部份〈約共20幾萬〉,其餘的交給我)(偵865卷第 136頁)。 ⑶、原審公判審理: (「問:你收到葉章維、吳曉丹的投資款項時,究竟有無分一毛錢給焦俊嘉?」確實沒有,只有胡國城有拿)(原審卷2第353頁反面、第354頁正面);(「問:你有無拿10萬元 給焦俊嘉?」 是葉章維和吳曉丹來的時候要求焦俊嘉全程陪同,要吃好、住好、用好、賞鯨等,所以我就給焦俊嘉10萬元,看葉章維和吳曉丹要怎麼花費,把他們照顧好,讓他們覺得來到這邊很高興)(原審卷2第356頁正面);(「問:這10萬元是葉章維和吳曉丹在生活上的花費?」是,包括租民宿、賞鯨、去知名餐廳的花費)(原審卷2第356頁正面);(「問:〈請提示107年5月10日證人葉章維審判筆錄〉葉章維稱你有拿10萬元給焦俊嘉,並看到焦俊嘉揹著竹籃在採山蘇,與你剛所述不同,你有何意見?」他們來了5天, 有4天都在吃喝玩樂並無考察,他們就是指示胡國城叫我做 假的資料,好去大陸騙錢)(原審卷2第356頁正、反面);(「問:〈提示本院卷《即原審卷1》第167頁背面〉葉章維稱呂東耀有拿10萬元給焦俊嘉,是否能解釋?」葉章維和吳曉丹第2次來的5、6天所有開銷都由我支付,因為焦俊嘉全 程陪他們,所以我將10萬元給焦俊嘉請他付所有行程的支出)(原審卷2第360頁反面);(「問:所以葉章維這樣講是否實在?」假的,我的10萬元是給焦俊嘉來付葉章維和吳曉丹在臺灣所有的支出)(原審卷2第360頁反面);(「問:所以你是否有拿錢給焦俊嘉?」我有拿10萬元給焦俊嘉,作用是付葉章維和吳曉丹在臺灣所有的支出,因為我沒有辦法一直在他們身邊,他們又指名焦俊嘉做專屬司機,所以我把錢交給焦俊嘉)(原審卷2第360頁反面);(「問:那5天 費用都是焦俊嘉付的?」那是我的錢,並交由焦俊嘉付的)(原審卷2第360頁反面);(「問:所以你那時候沒有付,是把錢交給焦俊嘉請他付?」是)(原審卷2第360頁反面);(「問:那為何你不自己付?」我沒有和他們在一起,我要忙別的事情,例如用玉米筍田和山蘇田,我就只有帶他們看山蘇園,和最後一天他們坐火車在場,我不可能請焦俊嘉先幫我墊之後再向我請款,並也和葉章維講明這10萬元的用途)(原審卷2第360頁反面、第361頁正面);(「問:提 示本院卷〈即原審卷1〉第175頁)吳曉丹稱我們轉帳給胡國城後,由胡國城、焦俊嘉出去領錢交給呂東耀,你對於他說錢是由胡國城和焦俊嘉拿給你的,你有無意見?」都是胡國城拿給我的吧)(原審卷2第361頁正面)。 5、從上面所述的證據資料應可以知道:被告並沒有拿到證人葉章維、吳曉丹2人所交付的款項(也就是沒有得到任何的好 處),至於證人呂東耀交付的10萬元,則是為了要支付證人葉章維、吳曉丹2人來臺的食宿相關費用,所以被告是否有 參與公訴意旨欄所載的犯行,實在難認為無疑。 6、雖然證人吳曉丹有提到:「7月在○○庭院開小型PPT說明會,我們轉帳給胡國城後,由胡國城、焦俊嘉出去領錢交給呂東耀,錢都由葉章維及其家人帳戶提領」(原審卷1第175頁正面)。但是: ⑴、證人吳曉丹上開所述與證人林如芸、胡國城所述不一樣,應難遽加採信。 ⑵、從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6月29日中信銀字第10522483936017號函暨胡國城存款交易明細(偵865卷第49 頁至第51頁),也僅能證明於104年6月26日、6月27日、7月23日、7月24日,證人葉章維有匯款到證人胡國城的帳戶, 無法憑此就認定是由證人胡國城、被告出去領錢交給證人呂東耀,所以證人吳曉丹上開所述,並沒有積極證據足以擔保。 7、另外,卷附的袁姍姍等臺灣銀行存摺(偵865卷第20頁反面 )、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資料(偵865卷第21頁),至多 僅得證明證人葉章維有提領現金交給證人呂東耀而已,尚無法憑此就說被告有拿到任何的好處。 8、從偵卷15至偵卷20的0601、0602、0703至0706合約書來看,收款人簽收欄均是證人呂東耀、胡國城2人簽名用印,被告 並沒有簽名、用印之情,從這1點更可以證明,被告應沒有 得到任何的好處,從而,他是否涉有公訴意旨所載的犯行,實難認為無疑。 9、至於證人葉章維雖指稱:「呂東耀、胡國城跟我說有給焦俊嘉10幾還是20萬元」(偵865卷第12頁反面)。查證人呂東 耀給被告款項的用途、目的業如前述,另對照微信通話紀錄(本院卷第74頁至第151頁),足認證人呂東耀的上開證述 (4、⑶)應難認為無據,所以應難單憑證人葉章維的上開不完整、片面指述,就說被告涉有公訴意旨欄所指的犯行。㈨、關於被告應沒有參與公訴意旨欄所載犯行的其他有利情況證據: 1、證人吳曉丹、葉章維提告說明書證陳稱如下: 由於呂東耀在合作之初即向我們表示,公司剩餘利潤部分不想告知胡國城與焦俊嘉,所以由我們出面,先全額取得公司利潤,然後再逐月將其中50% 返還給呂東耀。合約構成模式類似於之前6份(警1451卷第245頁)。 2、證人吳曉丹於原審公判證稱如下: (「問:對於你們預期投資20單位的事,之後有無具體談論?」本來要以公司形式實際運行,預計在年底之前完成20單位投資,最後只由我們跟呂東耀合作,不讓焦俊嘉、胡國城參與,第2年才會跟呂東耀繼續談)(原審卷1第177頁正面 );(「問:「合約書內容是以買賣山蘇,由呂東耀提供服務?」我們是合作關係,我們出錢,呂東耀在臺灣租地並打理山蘇,山蘇賣掉獲利,除給投資人錢之外,剩餘的錢我們再對拆)(原審卷1第178頁反面);(「問:因為我問到栽種期你才有現在的說法?」我們的關係不是買賣山蘇,我們不會長待臺灣,也不知道要把山蘇賣到哪裡,完全相信呂東耀才由他全權操作,現在因為所有的合約書都是偽造,我沒辦法接受)(原審卷1第179頁正面);(「問:合約書相對人是誰?」呂東耀,他是主導者)(原審卷1第180頁正面);(「問:焦俊嘉有無表示於山蘇園投資案裡扮演的角色?」沒有)(原審卷1第180頁反面);(「問:呂東耀、胡國城有無告訴你焦俊嘉於山蘇園投資案的角色?」沒有,胡國城說與焦俊嘉稱兄道弟)(原審卷1第180頁反面)(「問:有關合約書權利義務部分,你們委託呂東耀保管、育成、經營、銷售山蘇園?」對)(原審卷1第181頁正面);(問:你們交付資金給呂東耀,由他負責土地面積的產能,你們收取利潤?」對。我們不買賣山蘇,山蘇對我們沒有用)(原審卷1第181頁正面);(「問:參觀山蘇園時焦俊嘉、胡國城有陪同,焦俊嘉有無提到與山蘇園投資案的事?」沒有,我感覺焦俊嘉是一個配合的角色,焦俊嘉沒有主動跟我們講到投資,資訊來源都是胡國城、呂東耀)(原審卷1第182頁正面);(「問:就種植山蘇技術,呂東耀如何取信於你?」呂東耀說盛台秋是他的徒弟,他也有指導周鴻寧種植凍奶山蘇,我還問了呂東耀為何在網路上查不到你的資訊,呂東耀說他很低調,經接觸後我也覺得呂東耀很低調,心想盛台秋、周鴻寧是他徒弟,師父一定更厲害)(原審卷1第182頁正面);(「問:為何於6月、7月分別簽署二份、四份合約書?」呂東耀說已把租地的錢給人家,還說是借錢付地租,因為信任也覺得項目很好才會這麼快匯錢)(原審卷1第183頁正面);(「問:為何還款補充協議內沒有焦俊嘉的簽名?」焦俊嘉沒有參與,當天是胡國城帶我們去找呂東耀,因為焦俊嘉是一個配合的角色,所以我們不在意他沒有出現,主要對象是呂東耀、胡國城)(原審卷1第183頁反面)。 3、從證人吳曉丹所說的,可以知道:關於山蘇經營合約,都是由證人呂東耀在主導,資訊的來源也是來自於證人呂東耀,證人呂東耀、胡國城也沒有提到被告於山蘇園投資案扮演的角色,被告本身也沒有提到該情,而且有關合約書權利義務部分,她是委託證人呂東耀保管、育成、經營、銷售山蘇園,再者是因證人呂東耀說他是證人盛台秋的師父,且已把租地的錢給人家,她才交付款項。更有甚者,證人呂東耀在合作之初即向葉章維、吳曉丹表示公司剩餘利潤部分不想告知胡國城與被告,最後只跟證人呂東耀合作,不讓被告參與,可見,被告是否有參與公訴意旨欄所載的犯行,要難認為無疑。 ㈩、關於被告應沒有參與公訴意旨欄所載犯行的其他有利情況證據: 1、證人呂東耀證稱如下: (「問:為何後來焦俊嘉會去跟葉章維和吳曉丹接觸?」是第二次葉章維和吳曉丹來投資時,簽約要有兩位見證人,我們就找了林如芸和焦俊嘉,他們那時才認識焦俊嘉,第二次來的時候就說要全程禮遇他們,要派司機並住好、吃好、用好,就請焦俊嘉開車帶他們到處玩)(原審卷2第352頁反面);(「問:焦俊嘉後來是否有陪著你們四個人去所謂投資的山蘇園並做什麼事?」焦俊嘉只有載他們到目的地而已)(原審卷2第352頁反面);(「問:葉章維稱焦俊嘉到山蘇園有示範採收山蘇的動作,這是否屬實?」並沒有,我自己承租的山蘇園都是焦俊嘉在採收,別人的山蘇園他沒有去採)(原審卷2第352頁反面);(「問:焦俊嘉到場之後主要負責什麼工作?」他只是司機,因為我當時還在承租楊松輝的山蘇園,採山蘇本來就是他的責任,他會陪同我們去其他山蘇園是因為我們開了兩台車,他開一台我開一台)(原審卷2第354頁反面);(「問:你們兩個人有無告訴焦俊嘉這是一個騙局?」沒有)(原審卷2第358頁反面);(「問:你有無跟焦俊嘉說你沒有跟盛台秋、張秀玲、周鴻寧承租山蘇園?」這部分沒有跟他提)(原審卷2第359頁反面);(「問:〈提示本院卷《即原審卷1》第159頁〉葉章維稱我們合作投資山蘇項目,是請呂東耀出技術、焦俊嘉負責電腦職務和照顧山蘇園,我們有看到焦俊嘉在山蘇園採山蘇,他們說這些山蘇園已跟地主簽約,說這些山蘇園都是他的,焦俊嘉每天都會採山蘇去賣,也有教我們怎麼採山蘇和整個銷售過程,你是否有在焦俊嘉面前這樣子講?」這都是簽約之後講的吧)(原審卷2第360頁正面);(「問:你是否有在焦俊嘉面前跟他們這樣子說?」那是葉章維自己講的吧,我只是個員工,主角和主編是葉章維)(原審卷2第360頁正面);(「問:所以你有沒有在焦俊嘉面前跟他們說?」沒有)(原審卷2第360頁正面);(「問:你帶葉章維和吳曉丹去參觀山蘇園時,焦俊嘉是否每次都全程在場?」是,因為他開車載葉章維和吳曉丹)(原審卷2第360頁正面);(「問:為何焦俊嘉會全程在場?」因為他就是我的員工所以負責幫忙我,我交代他說有大陸來的老闆要求你當司機,所以你去租一部車全程陪著他們,除了採山蘇之外也帶他們吃喝玩樂,這全程都是焦俊嘉在服務他們)(原審卷2第360頁正面)。 2、被告所提出的微信對話紀錄中,被告確實也在群組中發言提到火車班次、住宿、用餐、旅遊景點等接送證人葉章維、吳曉丹相關事宜(本院卷第74頁至第151頁),可見,證人呂 東耀證稱,被告只是擔任司機,接送、招待證人葉章維、吳曉丹2人等語,應可以採信。 、關於被告應沒有參與公訴意旨欄所載犯行的其他有利情況證據: 從104年11月23日還款補充協議(警1451卷第157頁)、107 年5月11日還款協議書(原審卷1第243頁至第244頁)來看,證人吳曉丹、葉章維2人都沒有要求被告簽名擔任保證人或 負責還款這1點來看,應也可以推認,被告應沒有參與公訴 意旨欄所載的犯行,否則證人吳曉丹、葉章維2人豈會輕易 地放過被告? 、對於被告不利的證據不採的理由: 1、證人吳曉丹證稱: (「問:你認為胡國城有無參與詐欺你們?與地主簽約的人都是呂東耀,有何意見?」有,一開始說服我們投資的是胡國城,會認識呂東耀也是因為胡國城介紹的,山蘇這個投資項目也是胡國城介紹的,陪同我們去山蘇園考察的也有胡國城、焦俊嘉,所以胡國城、焦俊嘉絕對不可能不知道…)(偵865卷第17頁正、反面)。 但是從上面的證據資料可以知道,被告應僅是擔任司機的工作,載送證人吳曉丹等去山蘇園,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知悉或有參與公訴意旨欄所載的犯行,從而,應難單憑證人吳曉丹的臆測之詞,就認定被告涉有公訴意旨欄所指的犯行。 2、證人吳曉丹又證稱: ⑴、被告他好像是小弟的角色,我們去考察時,被告採山蘇,會去車站接送我們,被告還說他是負責採山蘇,每天採多少山蘇,會去送貨,是團隊中的一個角色(偵865卷第17頁反面 )。 ⑵、但是被告於104年許的時候是證人呂東耀的員工,並經證人 呂東耀指派接送證人吳曉丹乙節,業如前述,所以尚難單憑被告有去接送證人吳曉丹,就認定他有參與本案的犯行。至於證人吳曉丹提到:「被告還說他是負責採山蘇,每天採多少山蘇,會去送貨,是團隊中的一個角色」,考量被告確實受僱於呂東耀,在呂東耀向楊松輝合法承租的山蘇園採栽山蘇,及證人吳曉丹於本案是立於告訴人的角色,與被告立於利害相反的地位,而且,從警1451卷第150頁的組織圖中, 並沒有將被告具體地列在其中這1點來看,是否可認為被告 是團隊中的1個角色,尚難認為無疑。參以,104年11月23日還款補充協議(警1451卷第157頁)、107年5月11日還款協 議書(原審卷1第243頁至第244頁),證人吳曉丹、葉章維2人都沒有要求被告簽名擔任保證人或負責還款,此外,也沒有其他的證據可以擔保證人吳曉丹的上開證詞。所以,應難單憑證人吳曉丹上開信用性不足的證詞,就遽認被告涉有公訴意旨欄所載的犯行,應難認為無疑。 3、證人吳曉丹再證稱: (「問:胡國城、呂東耀有無介紹焦俊嘉負責何項目?」6月到花蓮看到焦俊嘉在山蘇園裡揹著竹籃採山蘇,呂東耀介紹焦俊嘉是負責採山蘇的工作,焦俊嘉也有教我們如何採山蘇,呂東耀負責技術部分)(原審卷1第174頁正面)。 ⑴、依證人葉章維所提照片,被告是於104年6月26日在山蘇園裡揹著竹籃作出採山蘇的動作(他34卷第125頁),但依證人 鄭文隆的證詞,因為現場沒有人在採山蘇,因為採山蘇有時間限制,所以與證人呂東耀在一起的、來參觀的山蘇園的男子即證人葉章維叫被告揹著讓他拍照,是另外一個女生幫忙拍照的(本院卷第279頁正面)。所以,從證人鄭文隆的證 詞來看,應尚難因被告在山蘇園裡有揹著竹籃作出採山蘇的動作,就認為被告涉有本案的犯行。 ⑵、至於縱認證人呂東耀有介紹被告是負責採山蘇的工作,但因104年11月2日之前,被告原受僱於證人呂東耀,負責採山蘇的工作(本院卷第260頁反面至第261頁正面),而且,在104年6月的時候,證人呂東耀與證人楊松輝所締結的土地承租合約書,仍在有效期間內,且承租的目的就是種山蘇(警5504卷第34頁),從而,縱認證人呂東耀於104年6月間有介紹被告是負責採山蘇的工作,也與當時的實情相符,自不能因為這1點就認定被告涉有公訴意旨欄所載的犯行。 4、證人葉章維雖然提到:「簽了4份合約,由我或吳曉丹跟呂 東耀、胡國城、焦俊嘉簽訂有機山蘇農園合約書,內容(由)呂東耀、胡國城、焦俊嘉負責臺灣農業、項目租地及經營管理,生產銷售(他34卷第4頁反面)。但是觀察偵卷15至 偵卷20的0601、0602、0703、0704、0705、0706合約書,契約的當事人均為證人呂東耀,被告並不是契約的當事人,被告僅是擔任見證人或連帶保證人而已。而且,證人吳曉丹也說:(「問:合約書相對人是誰?」呂東耀,他是主導者)(原審卷1第180頁正面);(「問:焦俊嘉有無表示於山蘇園投資案裡扮演的角色?」沒有)(原審卷1第180頁反面);(「問:呂東耀、胡國城有無告訴你焦俊嘉於山蘇園投資案的角色?」沒有)(原審卷1第180頁反面);(「問:有關合約書權利義務部分,你們委託呂東耀保管、育成、經營、銷售山蘇園?」對)(原審卷1第181頁正面);(「問:你們交付資金給呂東耀,由他負責土地面積的產能,你們收取利潤?」對)(原審卷1第181頁正面)。可見,證人葉章維的證詞與客觀證據不符,也與證人吳曉丹的證詞不符,信用性不高,自難援此信用性有疑義的證詞,為被告不利的認定。 5、另外,被告雖有在0703至0706的合約書中擔任連帶保證人,且擔任連帶保證人在民事責任上會有相當重的責任,但關於被告是基於情誼,被動擔任連帶保證人乙節,業如前述,而且,證人葉章維、吳曉丹2人,在還款協議書上也沒有要求 被告簽名(原審卷1第243頁、第244頁),也沒有向被告求 償(這1點檢察官並沒有爭執,本院卷第269頁反面、第270 頁正面),所以,可否因連帶保證人的民事責任相當地重,就認定被告涉有本案的犯行,應難認為無疑。 五、本案的總結: ㈠、縱放被告,毫無疑義是不正義的,但因冤罪處罰被告則是侵害人權之最,也同樣是不被容許的不正義,防止冤罪既是刑事審判工作最重要課題之一,經綜合審酌諸般證據結果,如無法認定犯罪事實時,當然應為無罪之諭知,不宜過度勉強分析、堆疊不充分、不完全的證據,驅使主觀臆測及單純想像,以填補證明力不足及不合理之處,藉以回應「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鐵則,同時滿足有罪認定應到達「毫無合理懷疑確信程度」之要求。 ㈡、本案檢察官所提證據,經本院反覆推敲檢視,針對被告被訴犯罪事實,尚難認已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確信程度」,自應為被告無罪的判決。 ㈢、原審沒有就被告有利的情況證據加以審酌,據以檢視檢察官的舉證證明程度是否已達有罪門檻,遽對被告為有罪的諭知,尚有未洽。因此,被告提起本案上訴,請求改判是有理由的,爰由本院撤銷原判決,並對被告為無罪的諭知。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 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靜誼提起公訴,檢察官崔紀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林信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狀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劉又華 起訴書附表一(山蘇園經營者明細): ┌─┬─────┬─────┬─────┬───────┬───────┐ │編│山蘇園經營│土地地號 │承租/自有 │經營者與本案被│本案被告帶同告│ │號│者姓名 │ │ │告之關係 │訴人現場勘查日│ │ │ │ │ │ │期 │ │ │ │ │ │ │ │ ├─┼─────┼─────┼─────┼───────┼───────┤ │1 │盛台秋 │花蓮縣○○│盛台秋自93│被告呂東耀自 │104年6月24日 │ │ │(山蘇園名 │鄉○○段 │年起向國有│103年10月20日 │ │ │ │稱:○○有│第000、000│財產局承租│起向盛台秋承租│ │ │ │機農園) │地號土地 │ │山蘇園,然於 │ │ │ │ │ │ │104年3月1日解 │ │ │ │ │ │ │約後並未續約 │ │ ├─┼─────┼─────┼─────┼───────┼───────┤ │2 │楊松輝 │花蓮縣○○│楊松輝私人│被告呂東耀自 │無 │ │ │ │鄉○○○段│所有 │103年11月3日至│ │ │ │ │第000、000│ │104年11月2日間│ │ │ │ │及○○第 │ │向楊松輝承租上│ │ │ │ │000地號土 │ │開土地,但期間│ │ │ │ │地 │ │山蘇園荒廢無人│ │ │ │ │ │ │耕作 │ │ ├─┼─────┼─────┼─────┼───────┼───────┤ │3 │張秀玲 │花蓮縣○○│張秀玲私人│呂東耀曾口頭表│104年7月23日 │ │ │ │鄉○○段 │所有 │示欲承租,但未│ │ │ │ │第000、000│ │實際承租 │ │ │ │ │、000、000│ │ │ │ │ │ │、000、000│ │ │ │ │ │ │地號土地 │ │ │ │ ├─┼─────┼─────┼─────┼───────┼───────┤ │4 │周鴻寧 │花蓮縣○○│周鴻寧私人│呂東耀曾口頭表│104年7月23日 │ │ │ │鎮○○段第│所有 │示欲承租,但未│ │ │ │ │000地號土 │ │實際承租 │ │ │ │ │地 │ │ │ │ │ │ ├─────┼─────┤ │ │ │ │ │花蓮縣○○│周鴻寧向范│ │ │ │ │ │鎮○○段第│惠蔚承租 │ │ │ │ │ │000、000、│ │ │ │ │ │ │000地號土 │ │ │ │ │ │ │地 │ │ │ │ └─┴─────┴─────┴─────┴───────┴───────┘ 起訴書附表二(偽造之文書): ┌─┬───┬──────┬──────┬──────────┬─────────────┐ │編│被偽造│名稱 │所載契約標的│偽造欄位 │偽造方式 │ │號│者之姓│ │ │ │ │ │ │名 │ │ │ │ │ ├─┼───┼──────┼──────┼──────────┼─────────────┤ │1 │盛台秋│104年6月20日│花蓮縣○○鄉│甲方盛台秋欄位之「盛│由呂東耀以電腦繕打整份文件│ │ │ │授權權利書 │○○段第000 │台秋」簽名、蓋章、「│,再偽簽「盛台秋」之姓名及│ │ │ │ │、000地號土 │Z000000000」、「○○│身分證字號,並以其在花蓮縣│ │ │ │ │地 │有機農園」之蓋章 │○○鄉某刻印店偽刻之「盛台│ │ │ │ │ │ │秋」、「○○有機農園」印章│ │ │ │ │ │ │蓋印其上,再交付胡國城。 │ ├─┼───┼──────┼──────┼──────────┼─────────────┤ │2 │盛台秋│104年6月20日│花蓮縣○○鄉│甲方盛台秋欄位之「盛│由呂東耀以電腦繕打整份文件│ │ │ │契約書 │○○段第000 │台秋」簽名、蓋章、「│,再偽簽「盛台秋」之姓名及│ │ │ │ │、000地號土 │Z000000000」 │身分證字號,並以其在花蓮縣│ │ │ │ │地 │ │○○鄉某刻印店偽刻之「盛台│ │ │ │ │ │ │秋」、「○○有機農園」印章│ │ │ │ │ │ │蓋印其上,再交付胡國城。 │ ├─┼───┼──────┼──────┼──────────┼─────────────┤ │3 │楊松輝│104年6月20日│花蓮縣○○鄉│甲方楊松輝欄位之「楊│由呂東耀以電腦繕打整份文件│ │ │ │契約書 │○○○段第 │松輝」簽名、蓋章、「│,並以其在花蓮縣○○鄉某刻│ │ │ │ │000地號土地 │Z000000000」 │印店偽刻之「楊松輝」印章蓋│ │ │ │ │ │ │印其上,將楊松輝應簽名蓋章│ │ │ │ │ │ │欄位留白,交付胡國城偽簽楊│ │ │ │ │ │ │松輝之姓名。 │ ├─┼───┼──────┼──────┼──────────┼─────────────┤ │4 │楊松輝│104年6月20日│花蓮縣○○鄉│甲方楊松輝欄位之「楊│由呂東耀以電腦繕打整份文件│ │ │ │契約書 │○○○段第 │松輝」簽名、蓋章、「│,並以其在花蓮縣○○鄉某刻│ │ │ │ │000地號土地 │Z000000000」 │印店偽刻之「楊松輝」印章蓋│ │ │ │ │ │ │印其上,將楊松輝應簽名蓋章│ │ │ │ │ │ │欄位留白,交付胡國城偽簽楊│ │ │ │ │ │ │松輝之姓名。 │ ├─┼───┼──────┼──────┼──────────┼─────────────┤ │5 │楊松輝│104年6月20日│花蓮縣○○鄉│甲方楊松輝欄位之「楊│由呂東耀以電腦繕打整份文件│ │ │ │契約書 │○○第000 │松輝」簽名、蓋章、「│,並以其在花蓮縣○○鄉某刻│ │ │ │ │地號土地 │Z000000000」 │印店偽刻之「楊松輝」印章蓋│ │ │ │ │ │ │印其上,將楊松輝應簽名蓋章│ │ │ │ │ │ │欄位留白,交付胡國城偽簽楊│ │ │ │ │ │ │松輝之姓名。 │ ├─┼───┼──────┼──────┼──────────┼─────────────┤ │6 │張秀玲│山蘇園租用契│花蓮縣○○ │甲方園主簽章張秀玲欄│由呂東耀以電腦繕打整份文件│ │ │ │約書 │鄉○○段 │位之「張秀玲」簽名、│,並以其在花蓮縣○○鄉某刻│ │ │ │ │第000地號等 │蓋章、「Z000000000」│印店偽刻之「張秀玲」印章蓋│ │ │ │ │6筆土地 │ │印其上,將楊松輝應簽名蓋章│ │ │ │ │ │ │欄位留白,交付胡國城偽簽張│ │ │ │ │ │ │秀玲之姓名。 │ ├─┼───┼──────┼──────┼──────────┼─────────────┤ │7 │周鴻寧│山蘇園租用契│花蓮縣○○鎮│甲方園主簽章周鴻寧欄│由呂東耀以電腦繕打整份文件│ │ │ │約書 │○○段第000 │位之「周鴻寧」簽名、│,並以其在花蓮縣○○鄉某刻│ │ │ │ │地號等4筆土 │蓋章 │印店偽刻之「周鴻寧」印章蓋│ │ │ │ │地 │ │印其上,將楊松輝應簽名蓋章│ │ │ │ │ │ │欄位留白,交付胡國城偽簽周│ │ │ │ │ │ │鴻寧之姓名。 │ └─┴───┴──────┴──────┴──────────┴─────────────┘ 起訴書附表三(被告與告訴人簽訂合約與偽造之附件明細): ┌─┬──────┬───────┬────────┬─────┬──────┐ │編│契約書名稱及│立合約書人 │合約標的 │契約附件 │契約記載日期│ │號│編號 │ │ │ │ │ ├─┼──────┼───────┼────────┼─────┼──────┤ │1 │有機山蘇農園│呂東耀(甲方)│花蓮縣○○鄉○○│偽造之附表│104年6月26日│ │ │合約書編號 │;胡國城(甲方│段第000、000號地│二編號1、2│ │ │ │150601 │連帶保證人);│號土地(盛台秋經│、3文件 │ │ │ │ │葉章維(乙方)│營之山蘇園)及花 │ │ │ │ │ │;焦俊嘉、林如│蓮縣○○鄉○○○│ │ │ │ │ │芸(見證人) │段第000地號土地 │ │ │ │ │ │ │(楊松輝經營之山│ │ │ │ │ │ │蘇園) │ │ │ ├─┼──────┼───────┼────────┼─────┼──────┤ │2 │有機山蘇農園│○○有機農場(│花蓮縣○○鄉○○│偽造之附表│104年6月26日│ │ │合約書編號 │甲方)呂東耀(│段第000地號土地 │二編號4、5│ │ │ │150602 │甲方代表人);│及花蓮縣○○鄉○│文件 │ │ │ │ │胡國城(甲方連│○○段第000地號 │ │ │ │ │ │帶保證人);葉│土地(均為楊松輝│ │ │ │ │ │章維(乙方);│經營之山蘇園) │ │ │ │ │ │焦俊嘉、林如芸│ │ │ │ │ │ │(見證人) │ │ │ │ ├─┼──────┼───────┼────────┼─────┼──────┤ │3 │有機山蘇農園│呂東耀(甲方)│花蓮縣○○鎮○○│偽造之附表│104年7月22日│ │ │合約書編號 │;胡國城、焦俊│段第000、000地號│二編號7文 │ │ │ │150703 │嘉(甲方連帶保│土地(周鴻寧經營│件 │ │ │ │ │證人);吳曉丹│之山蘇園) │ │ │ │ │ │(乙方);林如│ │ │ │ │ │ │芸、葉章維(見│ │ │ │ │ │ │證人) │ │ │ │ ├─┼──────┼───────┼────────┼─────┼──────┤ │4 │有機山蘇農園│呂東耀(甲方)│花蓮縣○○鄉○○│偽造之附表│104年7月22日│ │ │合約書編號 │;胡國城、焦俊│段第000、000地號│二編號6文 │ │ │ │150704 │嘉(甲方連帶保│土地(張秀玲經營│件 │ │ │ │ │證人);葉章維│之山蘇園) │ │ │ │ │ │(乙方);林如│ │ │ │ │ │ │芸、吳曉丹(見│ │ │ │ │ │ │證人) │ │ │ │ ├─┼──────┼───────┼────────┼─────┼──────┤ │5 │有機山蘇農園│呂東耀(甲方)│花蓮縣○○鄉○○│偽造之附表│104年7月22日│ │ │合約書編號 │;胡國城、焦俊│段第000、000、 │二編號6文 │ │ │ │150705 │嘉(甲方連帶保│000、000地號土地│件 │ │ │ │ │證人);葉章維│(張秀玲經營之山│ │ │ │ │ │(乙方);林如│蘇園) │ │ │ │ │ │芸、吳曉丹(見│ │ │ │ │ │ │證人) │ │ │ │ ├─┼──────┼───────┼────────┼─────┼──────┤ │6 │有機山蘇農園│呂東耀(甲方)│花蓮縣○○鎮○○│偽造之附表│104年7月22日│ │ │合約書編號 │;胡國城、焦俊│段第000、000地號│二編號7文 │ │ │ │150706 │嘉(甲方連帶保│土地(周鴻寧經營│件 │ │ │ │ │證人);葉章維│之山蘇園) │ │ │ │ │ │(乙方);林如│ │ │ │ │ │ │芸、吳曉丹(見│ │ │ │ │ │ │證人) │ │ │ │ └─┴──────┴───────┴────────┴─────┴──────┘ 起訴書附表四 (告訴人交付投資款項明細表): ┌──┬─────┬───┬───┬──────┬────┐ │編號│告訴人交付│交付方│金額(│交付對象 │對應合約│ │ │投資款項日│式 │單位:│ │編號 │ │ │期 │ │新臺幣│ │ │ │ │ │ │/元) │ │ │ ├──┼─────┼───┼───┼──────┼────┤ │1 │104年6月26│轉帳 │90萬元│胡國城中國信│150601、│ │ │日 │ │ │託帳戶 │150602 │ ├──┼─────┼───┼───┼──────┼────┤ │2 │104年6月27│轉帳 │90萬元│胡國城中國信│150601、│ │ │日 │ │ │託帳戶 │150602 │ ├──┼─────┼───┼───┼──────┼────┤ │3 │104年7月23│轉帳 │86萬 │胡國城中國信│ │ │ │日 │ │6,000 │託帳戶 │ │ │ │ │ │元 │ │ │ ├──┼─────┼───┼───┼──────┼────┤ │4 │104年7月23│轉帳 │86萬 │胡國城中國信│ │ │ │日 │ │6,000 │託帳戶 │ │ │ │ │ │元 │ │ │ ├──┼─────┼───┼───┼──────┼────┤ │5 │104年7月24│轉帳 │86萬 │胡國城中國信│ │ │ │日 │ │6,000 │託帳戶 │ │ │ │ │ │元 │ │ │ ├──┼─────┼───┼───┼──────┼────┤ │6 │104年7月24│轉帳 │86萬 │胡國城中國信│ │ │ │日 │ │6,000 │託帳戶 │ │ │ │ │ │元 │ │ │ ├──┼─────┼───┼───┼──────┼────┤ │7 │104年6月26│現金 │170萬 │在花蓮某地點│150601、│ │ │日 │ │元 │交付呂東耀 │150602 │ │ │ │ │ │ │ │ ├──┼─────┼───┼───┼──────┼────┤ │8 │104年7月間│現金 │120萬 │在花蓮某地點│150703- │ │ │ │ │元 │交付呂東耀 │1507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