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水利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4號上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水利法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 282號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甲○○為免訴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在欲興建新美佐呂橋工程旁之行水區內,埋設水泥涵管施作便橋,嗣因颱風來襲水泥涵管為樹枝雜物阻塞,溪水溢流至林忠森養殖九孔之養殖池,致林忠森養殖之九孔死亡,當然構成公共危險。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漏載「致生公共危險」,仍應認「致生公共危險」部分業經提起公訴,自應論斷。原審判決免刑,顯非適法等語。 三、經查: (一)本件被告甲○○在偵查中認罪,檢察官並同意其求處拘役59天並支付新台幣10萬元予台東縣彩繪人生基金之請求,嗣被告亦已匯款新台幣10萬元予台東縣彩繪人生基金,有臺灣銀行公庫送款憑單在卷可憑(見偵查卷第30頁)。因之檢察官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敘明上情而求處判決拘役59日。 (二)依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具體求處判決拘役59日一節以觀,檢察官顯係起訴被告違反修正前水利法第92條之1第1項中段之罪(因水利法第92條之1第1項僅中段有拘役刑)。上訴意旨爭執係起訴被告犯修正前水利法第92條之1第1項後段之罪,已非正當並有違誠信原則。 (三)況原判決已詳加論述:「87年8月4日奧托颱風侵襲成功鎮,除告訴人林忠森及林祥釧、王淵良 3人外,並無其他養殖業者陳報損害之情,有臺東縣成功鎮公所90年 9月17日90成鎮農字第7283號函文 1紙在卷可稽,且尚無證據足資證明林祥釧、王淵良之損害是因被告堆置而致,足認被告堆置砂石之行為,並未致生公共危險,自不該當修正前水利法第92條之 1後段及修正後水利法第94條之1第1項之規定」。故被告行為,亦無上訴意旨所指「致生公共危險」情事可言。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之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 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林德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妙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28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49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東縣臺東巿豐榮路68巷2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利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484號),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4項但書情形,裁定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案件應諭知免訴之判決,該免訴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第302 條第4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檢察官指被告甲○○違反水利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認應依同法第92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論處,惟被告行為後,水利法民國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第78條,刪除第92條之1,並增訂第78條之1 、第92條之2。依修正後之水利法規定,違反新修正水利法第78條之1第3款在河川區域內未經許可堆置土石之行為,應依同法第92條之2第7款科處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之罰鍰,即修正後之水利法對於堆置砂石因而損害他人權益之行為僅處以行政罰,而無刑罰規定。 (二)次查,87年8月4日奧托颱風侵襲成功鎮,除告訴人林忠森及林祥釧、王淵良3 人外,並無其他養殖業者陳報損害之情,有臺東縣成功鎮公所90年9 月17日90成鎮農字第7283號函文1 紙在卷可稽(參見本院88年度國字第6號第1宗第141 頁),且尚無證據足資證明林祥釧、王淵良之損害是因被告堆置而致,足認被告堆置砂石之行為,並未致生公共危險,自不該當修正前水利法第92條之1 後段及修正後水利法第94條之1第1項之規定,故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必要。 (三)從而,被告行為後,修正前水利法第92條之1第1項中段之刑罰既已廢止,揆諸上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陳君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