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0年度勞上易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知本老爺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上易字第4號上 訴 人 知本老爺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林清波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林威良律師 被 上 訴人 廖振鳳 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原訂民國101 年5月1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茲延展宣判期日為101 年5月31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張宏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溫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