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上字第12號上 訴 人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吳思華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嚴中律師 被上訴人 施勝郎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5月28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5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並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台幣四千三百五十六萬八千五百五十六元及自一百零二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五十三,餘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命被上訴人再給付部分,於上訴人以新台幣一千四百萬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四千三百五十六萬八千五百五十六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上訴人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7款定有明文。上訴人即原告於原審起訴主張被上訴人即被告毀損其物,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956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 臺幣(下同)10,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第一審卷第4頁)。 嗣於民國102年8月7日擴張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17,291,683元,及其中10,000,00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其中107,291,683元自民事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第一審卷第163 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審依首揭規定准許之,核無不合。 二、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於103年7月30日變更為甲○○,有總統令可稽,經於103年8月26日聲明承受訴訟,合於民事訴訟法第175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第一審法院判命被上訴人給付17,545,675元及利息,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後,上訴人針對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則未提起上訴。本件兩造間所爭執之法律關係,為被上訴人毀損上訴人所管理之國有建築物,原審判決分為三項附表,分別計算金額,其中附表一金額為35,809,870元以及附表二、三工程項目,並判命被上訴人給付附表一所列損害賠償費用,經扣除折舊後之17,545,675元之金額,駁回附表二、三所列損害賠償費用。上訴人上訴理由敘述附表二、三部分認定有誤,附表一部份認應扣除折舊有誤,為此提起上訴。因此本院僅就上訴人敗訴後上訴部分為審理。 貳、兩造爭執要旨 一、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主張:座落花蓮縣花蓮市○○段0000○號、門牌號碼花蓮縣○○鄉○○路00號之房屋(下稱系爭建物)為中華民國所有,由上訴人管理。然而被上訴人乙○○無權占有系爭建物,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8年度重訴字第34號判決被上訴人返還系爭建物予上訴人。經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詎料,系爭建物竟遭被上訴人蓄意毀損頂樓之牆壁、樓層間之水泥天花板、水泥樑柱及內部管線等部分,致使上訴人受有重大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第956條之惡意占有人之損害賠償 等規定,請求擇一為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7,291,683元,及其中10,000,000元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其中107,291,683元自民事擴張聲明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上訴後並聲明廢棄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命被上訴人再給付如原審聲明之金額。 二、被上訴人則以:系爭建物內之電器照明設備、空調系統、鍋爐、熱水爐等物,具有其獨立性,並非上訴人所有。且被上訴人於100年12月20日前即自動遷離系爭建物,因搬遷過程 中,為減少損失,將非屬上訴人所有之電器照明設備、空調系統、鍋爐、熱水爐等動產,出售予他人,並約定由買受人自行拆除,而電器照明設備、空調系統均設置於輕鋼架天花板內,故將輕鋼架天花板拆除,且輕鋼架天花板亦非上訴人所裝設,又鍋爐、熱水爐體積龐大,無法從原有門窗搬離,故須拆除部分門板而搬離,況是否拆除輕鋼架天花板、部分門板,非被上訴人所決定,而係買受人所決定及拆除,自與被上訴人無關。另被上訴人於100年12月20日前即自動遷離 系爭建物,至同年12月27日法院民事執行處執行點交系爭建物期間,是否有遭人破壞,被上訴人實無從知悉及制止。並抗辯稱在返還房屋訴訟中,上訴人原請求物品之返還,但因為屋內物品均已超過使用年限,而撤回該部分之請求(第一審卷第107頁)。因而聲明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及本件上 訴。 三、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46頁背面以下) (一)被上訴人負有將系爭房屋返還上訴人之義務。並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4號判決可稽(第一審卷一第10頁) (二)原判決附表一、二所示物品為上訴人所有。 (三)原判決附表一所示物品經被上訴人拆毀。 四、爭點 (一)原審判決附表一、二所示物品,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之範圍是否應計列折舊?如何計列折舊? (二)原審判決附表三所示物品是否為上訴人所有? (三)原審判決附表三示物品,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之範圍是否應計列折舊?如何計列折舊?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系爭建物為上訴人所管理之國有財產。然而被上訴人乙○○無權占有系爭建物,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8年度重訴字第34號判決被上訴人應返還系爭建物予上訴人,經確定在案。嗣經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上訴人卻蓄意破壞附表一、二所示物品,並擅自拆走附表三所列之物品。被上訴人乙○○就附表一、二物品為上訴人所管有,上訴人拆毀之事實均不爭執,但主張該物品均為多年使用,應扣除折舊。另就附表三所示物品則主張均屬被上訴人自行增設之設備,並未因附合而成為系爭建物之成分,所有權仍屬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取回物品,自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 二、被上訴人雖曾抗辯稱建物內的物品並非上訴人所有,而係被上訴人所添購增建,所有權仍屬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有權處分,於轉售他人後,買受人拆除時損害建物內的其他物品,與被上訴人無關等語。經查: (一)被上訴人所抗辯之事由雖據前手黃瑞雲證稱:我有提供一本影本,裡面的投資金額將近1億元,我知道的是國統飯店是 屬於教育廳他荒廢在那六年,國統飯店招標得標,之前是六年的破房子,所以得標之後,包括衛浴、房間內的窗簾、廚房、冷氣、大理石、櫃台、門面、地毯、鍋爐、消防設備、床具、餐廳的桌椅、房間裡面的床、化妝台、外面的冷凍垃圾車、廚房的冰櫃、製冰機、電冰箱等,我們進去後是全部重新裝潢,想要當五星級飯店,重新經營,當時地目是醫療用,不能當飯店用地,我們全部裝潢後去花蓮縣政府建設課,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但後來回函告訴我們,這個地目是屬於醫療用地,不能為飯店營業使用。發電機、三溫暖設備、水電設施都是國統飯店花錢整修的,其中三溫暖設備只用了二年,因為花蓮水質的關係,後來拆掉(第一審卷二第4 頁以下)。 (二)然而向被告買受物品之人彭○○證稱:伊認識被上訴人,兩人約定伊給付被上訴人價金4百多萬元,而被上訴人同意伊 買受並拆除系爭建物的東西,只要是室內有價值的金屬物品,伊都可以拆走,包括B1廚房窗戶門板、8樓鍋爐所在處門 板、各樓層輕鋼架天花板、樓梯間電箱蓋、水龍頭、插座蓋、所有電線、大廳管線、灑水設備的鐵管、消防管路、電力電燈設備之裝置、變壓器、高低壓配電盤、冰水主機、冷卻水塔、幫浦、儲冰槽、廚房菜梯、消防馬達、火警授信總機、排煙機、消防水栓設備、感應器設施、鍋爐、電器設備等物品;被告不只與伊訂約,還有估價賣給別人,包括1樓大 門、床、門板、房間水龍頭等物品等語(第一審卷一第176 至180頁)。由證人所述可知,被上訴人所稱出售之物品並 非僅僅可與建物分離之物品,尚包含已經無法與建物分離使用之物品,舉凡所有的鐵器管線均在被上訴人擅自出售之列。被上訴人辯稱並不知道物品買受人拆除建物內設備,並非實情,不可採信。 三、原審判決附表一、二所示物品,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之範圍是否應計列折舊?如何計列折舊? (一)上訴人就此爭點陳述略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而鑑定報告書所載之金額,即為回復系爭建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不應再計算折舊:按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其意旨在實現被害權益狀態之完整,並非權益價值差額之填補。而查系爭建物因遭被上訴人毀損而受創嚴重,原設備器材已無法再為利用,且無法鑑定其殘價,被上訴人應負回復系爭建物通常效用之責,與系爭建物損壞前之價值無關。鑑定報告書上所列之各項費用,即建築裝修、水電、空調、電訊、消防等項目,均為系爭建物之基礎設施,即為回復系爭建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蓋因非如此換修,無以達其損害前之通常效用,不應再計算折舊,始稱公允。惟倘若鈞院審理結果,仍認為應計算折舊,則就補充鑑定報告書所列「工資耗損另料」之金額,應無折舊之問題,屬「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至少就此部分不應計列折舊。 (二)被上訴人就此爭點則於言詞辯論書狀陳稱:原審判決附表一、二所示之動產,原審認定「該等動產與系爭建物結合後,非經毀損或變更其物之性質始能分離,且此種結合顯非暫時性,從而被告答辯該等動產係國統飯店所採購乙事屬實,然該等動產業因附合而成為系爭建物之重要成分,且系爭建物既為國有而由原告管理,揆諸上揭說明,該等動產自均屬國有而由原告管理。」固非無見。然查,附表一項次G2橫拉鋁窗、G6橫拉鋁窗、G7大廳不銹鋼自動門、G9鋁推門、G10烤 漆鋼板門、G11實心桃花木門、G12浴廚塑鋼門、G13淋浴間 拉門、G15客房硫化銅門、G16至G22不銹鋼捲門、G23不銹鋼固定窗、G24不銹鋼固定窗等,均是可以簡單以螺絲拆卸, 拆卸後也有獨立價值,並非經毀損或變更其物之性質始能分離。附表一項次「水電、空調及電訊、消防損壞部分」,其中2「電力設備及電照明部分」B1及B2高壓電盤管體及開關 組、B5配電盤組、B6高壓配電盤及箱體…等所有配電設備,是否全部是與系爭建物結合,非經毀損或變更其物之性質始能分離,且此種結合是否暫時性,原審判決顯然出於自已之判斷,並未請相關專業人員提供意見。實則以現今技術,要拆卸上揭物品,並不會破壞建物或物品本身之物理性質,且因環境變遷例如一斷時間居住客戶之多寡,會改變配電大小之需要,而得隨時拆換,並非建物不可分離之部分。 (三)經查:被上訴人無權占用上訴人所管有系爭房屋並拆毀附表一、二所示物品之事實,既為被上訴人所不否認,且有前述花蓮地院判決書附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被上訴人既因非法占用他人物品,自負有原狀返還之義務,則系爭建物內不屬於上訴人之物品,縱然為上訴人於占用時所修繕整建,亦應民法第812條之規定因附合而成為被上訴人 所管有之物品,被上訴人自應一併返還。更且依照上訴人與國統飯店就系爭建物所簽訂之花蓮教師會館租賃契約書第二條之規定,「乙(指國統飯店)方所購之場地設施、資產設備及其他生財器具或營運設備,於契約期限屆滿、終止或其他事由終了時歸甲方(指教育部)所有」,亦有契約書附卷可參(見第一審第197頁)。國統飯店於承租後,以委託經 營之名義轉租給黃瑞雲,再轉租被上訴人,亦據兩造於另案花蓮地院98年度重訴字第34號判決中所不爭執,並經該判決確認在案,亦有前述判決書附卷可稽,則被上訴人既繼受自國統飯店之承租人地位,國統飯店已經將附合於系爭建物之物品悉數處分轉讓於上訴人,由上訴人於條件成就時取得物品之所有權,該物品即附表一、二所示物品之所有權,自應屬上訴人所有。被上訴人雖於本院審理中再舉附表一、二所示若干物品並未因附合而成為系爭房屋之一部分,然而觀諸被上訴人所列出之配電設備、自動門等物品,縱然可以輕易拆卸,但仍屬整體建物使用上不可或缺之部分,屋而無門,居而無電,已非當代人民生活之現狀,被上訴人之抗辯自無足採。從而附表一、二所示物品,可堪認定均屬上訴人所有,且遭被上訴人於拆除時毀損。 (四)按物遭毀損時,被害人請求賠償,究竟得請求加害人回復原狀或者得直接給付金錢賠償,各國制度不同,有以回復原狀為原則,有由被害人選擇者。我國民法於第213條規定損害 賠償之方法,採取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之立法例,該法條之內容為「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 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但民法於第196條另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 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而此所謂「減少之價額」,通常指物因遭毀損所生市場價值之減損而言,其給付方法自為金錢給付。兩項規定似有矛盾,然而鑑於物品種類繁多,回復原狀在現代工業社會中,還涉及物之所有人對於修復技師之信賴度以及修復材料之差異性,一律要求由加害人負回復原狀之義務,已經不再符合現代社會之實際生活需求,無寧應賦予被害人選擇賠償之方式。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因此認為「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 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賠償外,固不排除民法第二百十三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適用。惟修復費用以必要者為限,如係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5月17日77年度 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決議亦認為「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 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二百十三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適用。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因此物被毀損時,物之所有人除得依照民法第196條請求物因毀損所減少之 市場差價之外,也可以選擇依照民法第213條第3項之規定,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修復費用(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561號判決參照)。 (五)被害人若選擇依照民法第196條之規定請求賠償物品之市場 差價時,由於市場差價之鑑定並非易事,縱然耗費大量人力物力,仍然可能因為市場不完全競爭或非市場因素之波動致市場價格無法確認,進而無法確定物遭毀損後所喪失之市場差價。為適當兼顧加害人以及被害人之程序利益,自應於當事人未提出鑑定市場差價,或無法舉證市場差價時,以適當方式認定之。因而前述最高法院以客觀而可適當減低當事人程序成本之物品修復費用,做為市場差價之計算方式,應屬必要之舉。然而以修復費用做為物遭毀損之損害計算額,可能因為修復費用高於物品經修復之市場價格,延長物品使用之年限,而使物品所有人受額外利益,因此必須再以折舊折計之,以期趨近於市場價格,合理填補被害人之損害。又若屬物品部分毀損,例如車輛遭部分毀損,更換輪胎、引擎、擋風玻璃等零件,必須更換部分零件以維持物品的使用,因而有工資及材料費之支出,通常情形下,零件更換並不會延長物品使用之年限,物品使用人未受有額外之利益,若仍要求扣抵折舊,無異使被害人必須部分承擔損害,未能獲得十足滿足,與損害賠償制度之立法旨趣大相徑庭,自無足採。至於建物內的生活器材以及裝潢物品遭毀損時,既屬獨立使用之物品,並非建物本身,亦非建物之零件,自仍應扣除折舊。至於折舊之計算,僅限於物品本身。修復遭毀損之物品、更換零件需要人力為之,有工資的支付;委由工程、建築、裝潢人員修建,另有公司以及工程營運必須之稅費以及利潤,均無計算折舊之可言。 (六)至於折舊計算之方式,依行政院86年12月30日臺(86)財字第52053號函所頒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行政院45年7月31日臺(45)財字第4180號令發布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鋼筋混凝土建造公共場所用之房屋之耐用年數為50年,依定率遞減法計算每年折舊率為千分之45。又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 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 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 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月計。被上訴人故意不法毀損國 有而由上訴人所管理如附表一所示之動產,侵害他人之所有權,造成上訴人之損害,揆諸上開規定,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系爭建物完工日期為85年7月8日,有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第一審卷一頁9)附卷可稽。又民事執行處於100年11月8日執行時,尚未發現系爭建物及附合之附表一所示動產有 受損之情形,然同年12月27日完成系爭建物點交時,系爭建物及附合之附表一所示動產已有毀損之情形,有台灣花蓮地方法院調取99年度司執字第13915號卷宗確認屬實,可知, 本件侵權行為發生時間約自100年11月8日起至同年12月27日止。而此計算折舊的方式,上訴人同意依照原審判決所認定從85年建築物完工日起到100年侵權行為成立時,共計16年 (本院卷第286頁)。 (七)附表一物品既屬上訴人管有,被上訴人於返還系爭建物時,自應連同附表一之物品一併返還,乃上訴人竟然擅自拆毀破壞,自應負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而根據上訴人於原審委請台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物品受損狀態及回復所需金額之鑑定報告書(外放證物),以及在本院審理中就回復之材料費以及工資等項目分別計價之補充鑑定報告(本院卷第79頁以下)。其中附表一之材料費用部分,合併計算建築裝修損壞以及水電空調等所有項目,經兩造確認金額為30,630,950(15,176,340+15,454,610)元,其 餘為工資費用計5,178,920(44,644,920+205,200+508,800 )元(本院卷第257頁背面)。其中材料費用部分應計算折 舊,方式如前所述,詳如附表四。經計算後,上訴人所得請求材料部分之損害金額為15,008,171元,加計工資5,178,920後,總計20,187,291元。被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雖一再否 認鑑定報告以及補充鑑定報告之真確性,主張並未同意由台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第一審卷第164頁),並於本院審理 中就補充鑑定報告表示報告之材料以及工資均有金額過高情形(本院卷第257頁背面),然查被上訴人並未提出證據佐 證鑑定報告以及補充鑑定報告有何過高情形,且鑑定人丁○○○○○以及丙○○○○○也在本院審理中逐一說明鑑定之依據、資料、方法,並會同到現場勘查,根據現況進行鑑價(本院卷第201頁以下),核與原審勘驗筆錄記載現場大門 、地板磁磚、天花板、輕鋼架等物品毀敗不堪之情形相符(第一審卷第76頁以下)。被上訴人否認鑑定報告之真確性,自無可採。且查附表一所示物品包含第一類物品建物及裝修損害部分、水電空調及電訊消防損壞部分、動力管線部分、電器設備部分等四大類。其中物品建物及裝修損害部分包含建築外觀、門窗等部分、水電空調及電訊消防損害部分類包含高低壓配電設備、配電盤組裝等部分共計58項,此類物品或為門窗、或為天花板、或為電力設備、或為電力管線等,均屬建物通常使用不可分離之部分,縱然非上訴人所裝修,亦因附合而成為建物之重要成分,依照民法第811條規定, 亦歸上訴人所有。而據原審法院勘驗現場,亦發現系爭建物天花板、地板均遭拆除、天花板內之各類管線裸露、各種配電設備管線遭拔除、門窗遭敲破邊框拔除,有勘驗筆錄可參(第一審卷第76頁以下)。亦足證此類物品經被上訴人搬離之後,系爭建物確實已經無法再為使用,則此類物品確遭毀損,亦堪認定,被上訴人之抗辯亦無可採。 (八)至於附表二所示物品,分別為建物裝修損害部分、地下室、地上一二層部分等多項外牆花崗石片、地磚、餐廳隔牆、浴廁門檻、扶手等物品,亦均屬建物本身使用上不可或缺之物品。而根據上述鑑定報告書及補充鑑定報告。其中附表二之材料費用部分,經兩造確認金額為5,093,142元,工資費用 計1,625,432元(本院卷第258頁)。其中材料費用部分應計算折舊,計算折舊的方式,如上所述,詳如附表五。經計算後,上訴人所得請求材料部分之損害金額為2,495,474元, 加計工資1,625,432元後,總計4,120,906元。被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在為同上之抗辯,並無可採,亦如前述。 (九)就附表三所列物品,分為水電空調電訊消防損壞、給排水衛生設備、緊急發電設備、照明插座、弱電電視監控配管、播音系統會議室設備等多達16項,上訴人主張包含沈水式揚水泵浦等項目或非建築使用所不可或缺、或非拆卸耗費鉅資,(項目詳如本院卷第264頁陳報狀所記載)。除其中F項之弱電及電視監控配管、G項之播音系統及會議設備、H項之中央監控管理設備外,上訴人均一一提出各項目應屬於附合於建築物而成為重要成分之理由(本院卷第278頁),經核附表 三所列項目除上述三項之外,均為建築物使用上所不可或缺的設備,且已經無法與建築物分離,包含諸如A項之給排水 設備、D項之緊急發電設備、P項之電梯等等設備。被上訴人雖抗辯稱並非建築執照所不可或缺,亦非拆卸耗費過鉅,然既未提出反證推翻鑑定報告以及補充鑑定報告之意見,其抗辯自無可遽信。且依照前述原審勘驗現場及鑑定報告所附照片所示,現場經被上訴人拆離後,一片狼籍,水管、電線、擺放渦爐之空間殘破不堪,顯見被上訴人非破壞現場不足以搬離前述附表三所列之設備,被上訴人所辯上開設備並非建築物之重要成分自不可採信。至於前述除外之弱電擊電視監控配管設備等三項,上訴人並未提出進一步的說明,僅僅援用鑑定報告之內容,但電視監控設備、播音系統等三項設備,通常情形並非成為建築物使用所不可或缺之部分,也不是建築物之重要成分。上訴人既無法提出更詳細的事證佐證之,該部分之設備自應剔除。而依照補充鑑定報告,F項弱電 及電視監控配管之費用計3,324,360元,G項播音系統設備部分之費用為3,492,590元,H中央監控管理設備之費用計 5,476,180元,此三部分金額自應扣除。此外附表三所列各 項費用,經補充鑑定報告區分材料費用以及工資部分,材料費用總計金額為5,503,810(A項)+3,131,070(D項) +512,131(E項)+506,300(I項)+7,626,050(J項) +704,670(K項)+1,845,595(L項)+621,580(N項) +5,314,800(O項)+1,844,800(P項)+806,000(Q項) +6,311,920(S項),總計金額為35,105,726元,另外工資 部分費用為19,605,565元。其中材料費用部分經計算折舊後,應為17,200,669元,詳如附表六。兩項金額合計為 36,806,234元。 (十)上述三部分上訴人所得請求之金額20,187,291元 +4,120,906元+36,806,234元,總計應為61,114,231元。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17,291,683元,及其中10,000,000元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即101年9月19日起,並其餘金額自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翌日即102年8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於61,114,231元及其中 10,000,000元自民國101年9月19日起,並其餘金額自102年 8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範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所為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由於本院所命再為給付之金額,已經超過1千萬 元,該部分之利息起算日,應依上訴人陳稱從102年8月8日 起算(本院卷第286頁背面)。又上訴人勝訴部分,兩造分 別陳明願供擔保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於上訴人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金額中之43,568,556元部分(61,114,231元-17,545,675元 =43,568,556元),為上訴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並依聲請為附條件之准、免假執行之宣告。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判決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並斟酌上訴人請求獲准判賠之金額比例約為百分之53,定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但書、第463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林慧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l項 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附 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有信 附表一 ┌──┬──────────────────────┬────┬────┬──────┬──────┐ │項次│工程項目 │單位 │數量 │單價(元) │總價(元) │ ├──┼──────────────────────┼────┼────┼──────┼──────┤ │ 一 │建築及裝修損害部分 │ │ │ │ │ ├──┼──────────────────────┼────┼────┼──────┼──────┤ │ A │建築及外觀部分 │ │ │ │ │ ├──┼──────────────────────┼────┼────┼──────┼──────┤ │ 6 │前後迴廊發色鋁企口天花板 │平方公尺│54.1 │1,600.0 │86,560.0 │ ├──┼──────────────────────┼────┼────┼──────┼──────┤ │ B │地下室部分 │ │ │ │ │ ├──┼──────────────────────┼────┼────┼──────┼──────┤ │ 5 │地下室石膏板天花板 │平方公尺│986.5 │1,000.0 │986,500.0 │ ├──┼──────────────────────┼────┼────┼──────┼──────┤ │ C │地上一、二層部分 │ │ │ │ │ ├──┼──────────────────────┼────┼────┼──────┼──────┤ │ 8 │吸音美術天花板 │平方公尺│1,179.0 │1,600.0 │1.886.400.0 │ ├──┼──────────────────────┼────┼────┼──────┼──────┤ │ 9 │石膏板天花板 │平方公尺│1,990.0 │1,000.0 │1,990,000.0 │ ├──┼──────────────────────┼────┼────┼──────┼──────┤ │ D │地上三~七層部分 │ │ │ │ │ ├──┼──────────────────────┼────┼────┼──────┼──────┤ │ 4 │發色鋁企口天花板 │平方公尺│390.0 │1,600.0 │624,000.0 │ ├──┼──────────────────────┼────┼────┼──────┼──────┤ │ 5 │石膏板天花板 │平方公尺│7,200.0 │1,000.0 │7,200,000.0 │ ├──┼──────────────────────┼────┼────┼──────┼──────┤ │ E │地上八層及屋頂層部分 │ │ │ │ │ ├──┼──────────────────────┼────┼────┼──────┼──────┤ │ 3 │石膏板天花板 │平方公尺│95.0 │1,000.0 │95,000.0 │ ├──┼──────────────────────┼────┼────┼──────┼──────┤ │ G │門窗部分 │ │ │ │ │ ├──┼──────────────────────┼────┼────┼──────┼──────┤ │ 1 │W1(670*220)鋁窗整修 │樘 │1.0 │29800.0 │29800.0 │ ├──┼──────────────────────┼────┼────┼──────┼──────┤ │ 2 │W2a240*200橫拉鋁窗 │樘 │2.0 │19900.0 │39800.0 │ ├──┼──────────────────────┼────┼────┼──────┼──────┤ │ 3 │樓梯間(W7-120*120)橫拉鋁窗整修 │樘 │10.0 │4800.0 │48000.0 │ ├──┼──────────────────────┼────┼────┼──────┼──────┤ │ 4 │客房外陽台窗W7b(140*120)橫拉鋁窗整修 │樘 │8.0 │2700.0 │21600.0 │ ├──┼──────────────────────┼────┼────┼──────┼──────┤ │ 5 │客房外窗W9(54.5+104)*121*2雙層鋁橫 │樘 │27.0 │22400.0 │604800.0 │ ├──┼──────────────────────┼────┼────┼──────┼──────┤ │ 6 │DW1(360*200)橫拉鋁窗 │樘 │4.0 │18100.0 │72400.0 │ ├──┼──────────────────────┼────┼────┼──────┼──────┤ │ 7 │D1(690*280)大廳不銹鋼自動門 │樘 │1.0 │577000.0 │577000.0 │ ├──┼──────────────────────┼────┼────┼──────┼──────┤ │ 8 │D5a(180*210)鋁推門 │樘 │5.0 │27500.0 │137500.0 │ ├──┼──────────────────────┼────┼────┼──────┼──────┤ │ 9 │D11,D11a(100*210)鋁推門 │樘 │34.0 │10000.0 │340000.0 │ ├──┼──────────────────────┼────┼────┼──────┼──────┤ │ 10 │D12(180*210)烤漆鋼板門 │樘 │2.0 │28200.0 │56400.0 │ ├──┼──────────────────────┼────┼────┼──────┼──────┤ │ 11 │客房D7a(100*210)實心雕花木門整修 │樘 │22.0 │9200.0 │202400.0 │ ├──┼──────────────────────┼────┼────┼──────┼──────┤ │ 12 │浴廁塑鋼門 │樘 │223.0 │3000.0 │669000.0 │ ├──┼──────────────────────┼────┼────┼──────┼──────┤ │ 13 │淋浴間拉門 │樘 │223.0 │5000.0 │0000000.0 │ ├──┼──────────────────────┼────┼────┼──────┼──────┤ │ 14 │D9樓梯間不銹鋼安全門 │樘 │18.0 │28500.0 │513000.0 │ ├──┼──────────────────────┼────┼────┼──────┼──────┤ │ 15 │客房硫化銅門 │樘 │228.0 │8000.0 │0000000.0 │ ├──┼──────────────────────┼────┼────┼──────┼──────┤ │ 16 │SD1 670*(285+50)不銹鋼捲門 │樘 │1.0 │163000.0 │163000.0 │ ├──┼──────────────────────┼────┼────┼──────┼──────┤ │ 17 │SD1a670*(220+70)不銹鋼捲門 │樘 │1.0 │143300.0 │143300.0 │ ├──┼──────────────────────┼────┼────┼──────┼──────┤ │ 18 │SD2 290*(220+70)不銹鋼捲門 │樘 │1.0 │71300.0 │71300.0 │ ├──┼──────────────────────┼────┼────┼──────┼──────┤ │ 19 │SD3 180*(285+50)不銹鋼捲門 │樘 │1.0 │55800.0 │55800.0 │ ├──┼──────────────────────┼────┼────┼──────┼──────┤ │ 20 │SD5 150*(250+40)不銹鋼捲門 │樘 │3.0 │21000.0 │63000.0 │ ├──┼──────────────────────┼────┼────┼──────┼──────┤ │ 21 │SD6 240*(250+40)不銹鋼捲門 │樘 │2.0 │33600.0 │67200.0 │ ├──┼──────────────────────┼────┼────┼──────┼──────┤ │ 22 │SD7 550*(220+50)不銹鋼電動捲門 │樘 │1.0 │113400.0 │113400.0 │ ├──┼──────────────────────┼────┼────┼──────┼──────┤ │ 23 │F1/D 110*170不銹鋼固定窗 │樘 │2.0 │22000.0 │44000.0 │ ├──┼──────────────────────┼────┼────┼──────┼──────┤ │ 24 │F2/D 180*220不銹鋼固定窗 │樘 │1.0 │6300.0 │6300.0 │ ├──┼──────────────────────┼────┼────┼──────┼──────┤ │ 一 │水電、空調及電訊、消防損壞部分 │ │ │ │ │ ├──┼──────────────────────┼────┼────┼──────┼──────┤ │ 2 │電力設備及電照明部分 │ │ │ │ │ ├──┼──────────────────────┼────┼────┼──────┼──────┤ │ B │高低壓配電盤設備 │ │ │ │ │ ├──┼──────────────────────┼────┼────┼──────┼──────┤ │ 1 │高壓配電盤"MOF""ACM"箱體及開關組 │ 箱 │2.0 │21,530.0 │43,060.0 │ ├──┼──────────────────────┼────┼────┼──────┼──────┤ │ 2 │高壓配電盤"AUX"PT1"PT2"箱體及開關組件 │ 箱 │3.0 │21,530.0 │64,590.0 │ ├──┼──────────────────────┼────┼────┼──────┼──────┤ │ 3 │分設開關 3P 12KV 630A W/AUX RY │ 只 │3.0 │25,120.0 │75,360.0 │ ├──┼──────────────────────┼────┼────┼──────┼──────┤ │ 4 │比壓器 三相 模鑄式 5KVA, 12KV/120V │ 台 │3.0 │16,600.0 │49,800.0 │ ├──┼──────────────────────┼────┼────┼──────┼──────┤ │ 5 │配電盤組裝"AUX"PT1"PT2" │ 箱 │3.0 │10,800.0 │32,400.0 │ ├──┼──────────────────────┼────┼────┼──────┼──────┤ │ 6 │高壓配電盤"MGCB"及箱體 │ 箱 │1.0 │21,530.0 │21,530.0 │ ├──┼──────────────────────┼────┼────┼──────┼──────┤ │ 7 │瓦斯斷路器 12KV 3P 630A 350MVA D/0 馬達投入 │ 台 │1.0 │288,900.0 │288,900.0 │ ├──┼──────────────────────┼────┼────┼──────┼──────┤ │ 8 │比流器 12KV 40VA 模注型 150-300/5A │ 只 │3.0 │24,220.0 │72,660.0 │ ├──┼──────────────────────┼────┼────┼──────┼──────┤ │ 9 │過電流電驛電子式, 三相一體附瞬時元件及動作指│ 只 │1.0 │53,840.0 │53,840.0 │ │ │示器 │ │ │ │ │ ├──┼──────────────────────┼────┼────┼──────┼──────┤ │ 10 │接地過電流電驛 電子式,單相及動作指示器 │ 只 │1.0 │25,120.0 │25,120.0 │ ├──┼──────────────────────┼────┼────┼──────┼──────┤ │ 11 │低電壓電驛 電子式,三相一體附動作指示器 │ 只 │1.0 │53,840.0 │53,840.0 │ ├──┼──────────────────────┼────┼────┼──────┼──────┤ │ 12 │過電壓電驛 電子式,單相一體附動作指示器 │ 只 │1.0 │25,120.0 │25,120.0 │ ├──┼──────────────────────┼────┼────┼──────┼──────┤ │ 13 │VID 12KV 附指示器,三相 │ 組 │1.0 │23,330.0 │23,330.0 │ ├──┼──────────────────────┼────┼────┼──────┼──────┤ │ 14 │KWH 3 ∮3W 瓦時器 │ 只 │1.0 │23,330.0 │23,330.0 │ ├──┼──────────────────────┼────┼────┼──────┼──────┤ │ 15 │KWH 3 ∮3W 仟瓦器 │ 只 │1.0 │16,150.0 │16,150.0 │ ├──┼──────────────────────┼────┼────┼──────┼──────┤ │ 16 │PFM3 ∮3W 功因器 │ 只 │1.0 │16,150.0 │16,150.0 │ ├──┼──────────────────────┼────┼────┼──────┼──────┤ │ 17 │配電盤組裝"MGCB" │ 箱 │1.0 │10,800.0 │10,800.0 │ ├──┼──────────────────────┼────┼────┼──────┼──────┤ │ 18 │高壓配電盤"MGCB2"GCB1"GCB2"GCB3"箱體 屋內型 │ 箱 │4.0 │21,530.0 │86,120.0 │ ├──┼──────────────────────┼────┼────┼──────┼──────┤ │ 19 │瓦斯斷路器 12KV 3P 630A 350MVA D/0 馬達投入 │ 台 │4.0 │288,900.0 │1,155,600.0 │ ├──┼──────────────────────┼────┼────┼──────┼──────┤ │ 20 │比流器 12KV 40VA 模注型75/5A │ 只 │6.0 │24,230.0 │145,380.0 │ ├──┼──────────────────────┼────┼────┼──────┼──────┤ │ 21 │比流器 12KV 40VA 模注型150/5A │ 只 │3.0 │24,230.0 │72,690.0 │ ├──┼──────────────────────┼────┼────┼──────┼──────┤ │ 22 │比流器 12KV 40VA 模注型100/5A │ 只 │3.0 │24,230.0 │72,690.0 │ ├──┼──────────────────────┼────┼────┼──────┼──────┤ │ 23 │過電流電驛電子式, 三相一體附瞬時元件及動作指│ 只 │4.0 │53,840.0 │215,360.0 │ │ │示器 │ │ │ │ │ ├──┼──────────────────────┼────┼────┼──────┼──────┤ │ 24 │接地過電流電驛 電子式,單相附動作指示器 │ 只 │4.0 │25,120.0 │100,480.0 │ ├──┼──────────────────────┼────┼────┼──────┼──────┤ │ 25 │VID 12KV 附指示器,三相 │ 組 │4.0 │23,330.0 │93,320.0 │ ├──┼──────────────────────┼────┼────┼──────┼──────┤ │ 26 │配電盤組裝 │ 箱 │4.0 │10,800.0 │43,200.0 │ ├──┼──────────────────────┼────┼────┼──────┼──────┤ │ 27 │配電盤 ACB"1.2.3"PANEL箱體 屋內型 │ 箱 │3.0 │21,530.0 │64,590.0 │ ├──┼──────────────────────┼────┼────┼──────┼──────┤ │ 28 │A.C.B 3P 1600AF1600AT 380V 50KA 電動抽出型 │ 只 │1.0 │165,100.0 │165,100.0 │ ├──┼──────────────────────┼────┼────┼──────┼──────┤ │ 29 │A.C.B 3P 1600AF1250AT 380V 50KA 電動抽出型 │ 只 │1.0 │165,100.0 │165,100.0 │ ├──┼──────────────────────┼────┼────┼──────┼──────┤ │ 30 │A.C.B 3P 2500AF2500AT 190V 65KA 電動抽出型 │ 只 │1.0 │230,600.0 │230,600.0 │ ├──┼──────────────────────┼────┼────┼──────┼──────┤ │ 31 │自動功率因數調整器6段 電壓表廣角度96*96mm │ 只 │3.0 │32,300.0 │96,900.0 │ ├──┼──────────────────────┼────┼────┼──────┼──────┤ │ 32 │配電盤組裝ACB"1.2.3"PANEL │ 箱 │3.0 │10,800.0 │32,400.0 │ ├──┼──────────────────────┼────┼────┼──────┼──────┤ │ 33 │配電盤"MP"ATS""EMP"PANEL箱體 屋內型 │ 箱 │3.0 │21,530.0 │64,590.0 │ ├──┼──────────────────────┼────┼────┼──────┼──────┤ │ 34 │A.C.B 3P 1000AF1000AT 380V 50KA 電動抽出型 │ 只 │1.0 │226,100.0 │226,100.0 │ ├──┼──────────────────────┼────┼────┼──────┼──────┤ │ 35 │配電盤"MP"ATS""EMP"PANEL箱及相關NFB等組件 │ 組 │1.0 │95,300.0 │95,300.0 │ ├──┼──────────────────────┼────┼────┼──────┼──────┤ │ 36 │A.T.S 3P 1000AF(NFB TYPE)附機械及電氣連鎖 │ 組 │1.0 │161,510.0 │161,510.0 │ ├──┼──────────────────────┼────┼────┼──────┼──────┤ │ 37 │S.C 3P 380V 40KVAR │ 組 │5.0 │21,530.0 │107,650.0 │ ├──┼──────────────────────┼────┼────┼──────┼──────┤ │ 38 │鍍鎳銅排與熱縮套 │ KG │180.0 │265.0 │47,700.0 │ ├──┼──────────────────────┼────┼────┼──────┼──────┤ │ 39 │配電盤組裝"MP"ATS""EMP"PANEL │ 箱 │3.0 │10,800.0 │32,400.0 │ ├──┼──────────────────────┼────┼────┼──────┼──────┤ │ 40 │配電盤設備"ML"MA"PANEL箱體 屋內 │ 箱 │2.0 │21,530.0 │43,060.0 │ ├──┼──────────────────────┼────┼────┼──────┼──────┤ │ 41 │A.C.B 3P 2500AF2500AT 190V 60KA 電動抽出型 │ 只 │1.0 │230,600.0 │230,600.0 │ ├──┼──────────────────────┼────┼────┼──────┼──────┤ │ 42 │A.C.B 3P 1600AF1600AT 380V 50KA 電動抽出型 │ 只 │1.0 │165,100.0 │165,100.0 │ ├──┼──────────────────────┼────┼────┼──────┼──────┤ │ 43 │電盤設備"ML"MA"PANEL及相關NFB等組件 │ 組 │1.0 │58,600.0 │58,600.0 │ ├──┼──────────────────────┼────┼────┼──────┼──────┤ │ 44 │S.C 3P 380V 60KVAR │ 組 │5.0 │32,300.0 │161,500.0 │ ├──┼──────────────────────┼────┼────┼──────┼──────┤ │ 45 │S.C 3P 190V 40KVAR │ 組 │5.0 │43,070.0 │215,350.0 │ ├──┼──────────────────────┼────┼────┼──────┼──────┤ │ 46 │配電盤組裝"ML"MA"PANEL │ 箱 │2.0 │10,800.0 │21,600.0 │ ├──┼──────────────────────┼────┼────┼──────┼──────┤ │ 47 │TR,配電盤設備"1"-2"-"3"箱體 屋內型 │ 箱 │3.0 │31,400.0 │94,200.0 │ ├──┼──────────────────────┼────┼────┼──────┼──────┤ │ 48 │變壓器 三相,全模注式 1000KVA 11,4KV/380-220V│ 台 │1.0 │814,700.0 │814,700.0 │ ├──┼──────────────────────┼────┼────┼──────┼──────┤ │ 49 │變壓器 三相,全模注式 750KVA 11,4KV/380-220V │ 台 │1.0 │676,600.0 │676,600.0 │ ├──┼──────────────────────┼────┼────┼──────┼──────┤ │ 50 │變壓器 三相,全模注式 750KVA 11,4KV/190-110V │ 台 │1.0 │676,600.0 │676,600.0 │ ├──┼──────────────────────┼────┼────┼──────┼──────┤ │ 51 │變壓器TR固定及配電盤組裝"1"-2"-"3" │ 箱 │3.0 │10,800.0 │32,400.0 │ ├──┼──────────────────────┼────┼────┼──────┼──────┤ │ 52 │低壓配電箱盤LBA.L1A~PE4.LRF等組件 │ 只 │50.0 │7,180.0 │359,000.0 │ ├──┼──────────────────────┼────┼────┼──────┼──────┤ │ 53 │低壓配電箱及NFB等組件 │ 式 │1.0 │134,600.0 │134,600.0 │ ├──┼──────────────────────┼────┼────┼──────┼──────┤ │ 54 │配電盤等組裝 │ 式 │1.0 │98,700.0 │98,700.0 │ ├──┼──────────────────────┼────┼────┼──────┼──────┤ │ 55 │TR:3∮30KVA P:380V S"190/110V DRY TYPE附外箱│ 台 │1.0 │98,700.0 │98,700.0 │ ├──┼──────────────────────┼────┼────┼──────┼──────┤ │ 56 │TR:3∮20KVA P:380V S"190/110V DRY TYPE附外箱│ 台 │10.0 │67,300.0 │673,000.0 │ ├──┼──────────────────────┼────┼────┼──────┼──────┤ │ C │動力管線設備 │ │ │ │ │ ├──┼──────────────────────┼────┼────┼──────┼──────┤ │ 1 │FEEDER │ M │68.0 │22,880.0 │1,555,840.0 │ ├──┼──────────────────────┼────┼────┼──────┼──────┤ │ 2 │ELBOW 90 │ 只 │4.0 │13,460.0 │53,840.0 │ ├──┼──────────────────────┼────┼────┼──────┼──────┤ │ 3 │SWITCHBOARD CONNECTION AL BUS WAY 3P4W 2500A│ 只 │3.0 │22,430.0 │67,290.0 │ │ │+1/2E │ │ │ │ │ ├──┼──────────────────────┼────┼────┼──────┼──────┤ │ 4 │FEEDER │ M │105.0 │29,610.0 │3,109,050.0 │ ├──┼──────────────────────┼────┼────┼──────┼──────┤ │ 5 │ELBOW │ 只 │4.0 │17,050.0 │68,200.0 │ ├──┼──────────────────────┼────┼────┼──────┼──────┤ │ 6 │SWITCHBOARD CONNECTION │ 只 │1.0 │26,920.0 │26,920.0 │ ├──┼──────────────────────┼────┼────┼──────┼──────┤ │ 7 │3P 250AF 125AT 190V 60KA │ 只 │2.0 │37,690.0 │75,380.0 │ ├──┼──────────────────────┼────┼────┼──────┼──────┤ │ 8 │3P 250AF 200AT 190V 60KA │ 只 │6.0 │37,690.0 │226,140.0 │ ├──┼──────────────────────┼────┼────┼──────┼──────┤ │ 9 │3P 250AF 250AT 190V 60KA │ 只 │5.0 │52,040.0 │260,200.0 │ ├──┼──────────────────────┼────┼────┼──────┼──────┤ │ 10 │3P 250AF 175AT 190V 60KA │ 只 │1.0 │37,690.0 │37,690.0 │ ├──┼──────────────────────┼────┼────┼──────┼──────┤ │ 11 │3P 250AF 125AT 190V 60KA │ 只 │3.0 │37,690.0 │113,070.0 │ ├──┼──────────────────────┼────┼────┼──────┼──────┤ │ 12 │3P 250AF 60AT 190V 60KA │ 只 │1.0 │17,050.0 │17,050.0 │ ├──┼──────────────────────┼────┼────┼──────┼──────┤ │ 13 │動力PVC電線600V8.0~325mmSQ及配線等組件 │ 組 │1.0 │983,700.0 │983,700.0 │ ├──┼──────────────────────┼────┼────┼──────┼──────┤ │ 14 │安裝工料 │ 式 │1.0 │197,800.0 │197,800.0 │ ├──┼──────────────────────┼────┼────┼──────┼──────┤ │ M │電氣設備 │ │ │ │ │ ├──┼──────────────────────┼────┼────┼──────┼──────┤ │ 1 │配電盤 ACMP 屋內型箱門 3.2mmt 箱體 │ 組 │1.0 │39,480.0 │39,480.0 │ │ │2.0mmt1000*2350*1200mm │ │ │ │ │ ├──┼──────────────────────┼────┼────┼──────┼──────┤ │ 2 │無熔絲開關 NFB 3P 1600/1600 40KA │ 只 │1.0 │59,100.0 │59,100.0 │ ├──┼──────────────────────┼────┼────┼──────┼──────┤ │ 3 │無熔絲開關 NFB 3P 500/600 40KA │ 只 │3.0 │12,830.0 │38,490.0 │ ├──┼──────────────────────┼────┼────┼──────┼──────┤ │ 4 │相關 NFB 及其他開關組件等 │ 式 │1.0 │102,000.0 │102,000.0 │ ├──┼──────────────────────┼────┼────┼──────┼──────┤ │ 5 │安裝工料 │ 式 │1.0 │7,100.0 │7,100.0 │ ├──┼──────────────────────┼────┼────┼──────┼──────┤ │ 合計修復金額 │ │ │ │35,809,870 │ └─────────────────────────┴────┴────┴──────┴──────┘ 附表二 ┌──┬──────────────────────┐ │項次│工程項目 │ ├──┼──────────────────────┤ │ 一 │建築及裝修損壞部分 │ ├──┼──────────────────────┤ │ A │廣場及外觀部分 │ ├──┼──────────────────────┤ │ 1 │前庭廣場地坪蛇紋石片 │ ├──┼──────────────────────┤ │ 2 │前庭地坪花崗石片 │ ├──┼──────────────────────┤ │ 3 │外牆花崗石片 │ ├──┼──────────────────────┤ │ 4 │花台花崗石片 │ ├──┼──────────────────────┤ │ 5 │前庭廣場柱花崗石片面材 │ ├──┼──────────────────────┤ │ B │地下室部分 │ ├──┼──────────────────────┤ │ 1 │鋼筋混凝土牆 │ ├──┼──────────────────────┤ │ 2 │內牆貼20*20cm磁磚 │ ├──┼──────────────────────┤ │ 2 │平頂及牆刷水泥漆 │ ├──┼──────────────────────┤ │ 3 │地坪貼30*30cm地磚 │ ├──┼──────────────────────┤ │ 4 │地下室清水池外部不銹鋼爬梯 │ ├──┼──────────────────────┤ │ C │地上一、二層部分 │ ├──┼──────────────────────┤ │ 1 │地坪(講台)貼花崗石片 │ ├──┼──────────────────────┤ │ 2 │地坪貼30*30cm地磚 │ ├──┼──────────────────────┤ │ 3 │地坪貼20*20cm石英地磚 │ ├──┼──────────────────────┤ │ 4 │地坪鋪地毯 │ ├──┼──────────────────────┤ │ 5 │內牆貼20*20cm磁磚 │ ├──┼──────────────────────┤ │ 6 │LB-3025型浴廁隔間 │ ├──┼──────────────────────┤ │ 7 │45*90cm小便斗隔屏 │ ├──┼──────────────────────┤ │ 10 │餐廳隔音板牆 │ ├──┼──────────────────────┤ │ 11 │客房衣櫃整修 │ ├──┼──────────────────────┤ │ 12 │12cm高貼蛇紋石片踢腳 │ ├──┼──────────────────────┤ │ 13 │12cm高釘五分厚夾板油漆踢腳 │ ├──┼──────────────────────┤ │ 14 │浴廁門檻 │ ├──┼──────────────────────┤ │ 15 │鋼筋混凝土牆 │ ├──┼──────────────────────┤ │ 16 │一樓樓板開口修復 │ ├──┼──────────────────────┤ │ D │地上三至七層部分 │ ├──┼──────────────────────┤ │ 1 │陽台欄杆貼花崗石片 │ ├──┼──────────────────────┤ │ 2 │地坪貼30*30cm地磚 │ ├──┼──────────────────────┤ │ 3 │地坪鋪地毯 │ ├──┼──────────────────────┤ │ 6 │客房衣櫃整修 │ ├──┼──────────────────────┤ │ 7 │12cm高釘五分厚夾板油漆踢腳 │ ├──┼──────────────────────┤ │ 8 │浴廁門檻 │ ├──┼──────────────────────┤ │ 9 │牆面破損修復 │ ├──┼──────────────────────┤ │ E │地上八層及屋頂層部分 │ ├──┼──────────────────────┤ │ 1 │鋼筋混凝土牆 │ ├──┼──────────────────────┤ │ 2 │地坪木地板床 │ ├──┼──────────────────────┤ │ F │樓梯間部分 │ ├──┼──────────────────────┤ │ 1 │地坪貼磁磚地磚 │ ├──┼──────────────────────┤ │ 2 │樓梯踏步塑膠止滑板 │ ├──┼──────────────────────┤ │ 3 │旋轉梯踏步貼花崗石片 │ ├──┼──────────────────────┤ │ 4 │電梯間前樓梯踏步貼花崗石片 │ ├──┼──────────────────────┤ │ 5 │殘障專用樓梯注意路況塑膠地磚 │ ├──┼──────────────────────┤ │ 6 │平頂及牆刷水泥漆 │ ├──┼──────────────────────┤ │ 7 │電梯間前樓梯不銹鋼製扶手 │ ├──┼──────────────────────┤ │ 8 │前側樓梯不銹鋼製扶手 │ ├──┼──────────────────────┤ │ 9 │後左側樓梯不銹鋼製扶手 │ ├──┼──────────────────────┤ │ 10 │屋頂觀賞平台不銹鋼製扶手 │ └──┴──────────────────────┘ 附表三 ┌──┬──────────────────────┐ │項次│工程項目 │ ├──┼──────────────────────┤ │ 一 │水電、空調及電訊、消防損壞部分 │ ├──┼──────────────────────┤ │ A │給排水及衛生設備 │ ├──┼──────────────────────┤ │ D │緊急發電設備 │ ├──┼──────────────────────┤ │ E │照明插座設備 │ ├──┼──────────────────────┤ │ F │弱電及電視監控配管 │ ├──┼──────────────────────┤ │ G │播音系統及會議室設備 │ ├──┼──────────────────────┤ │ H │中央監控管理設備 │ ├──┼──────────────────────┤ │ I │避雷接地設備 │ ├──┼──────────────────────┤ │ J │機器設備 │ ├──┼──────────────────────┤ │ K │水管設備 │ ├──┼──────────────────────┤ │ L │風管設備 │ ├──┼──────────────────────┤ │ N │自動控制設備 │ ├──┼──────────────────────┤ │ O │儲冰設備 │ ├──┼──────────────────────┤ │ P │電梯大廳15人座乘客用電梯2台 │ ├──┼──────────────────────┤ │ Q │無障礙用10人座乘客用電梯一台 │ ├──┼──────────────────────┤ │ R │昇降菜梯1台 │ ├──┼──────────────────────┤ │ S │消防設備部分 │ └──┴──────────────────────┘ 附表四 ┌──────────┬─────────────────┐ │附 表四 │ │ ├──────────┼─────────────────┤ │第一年折舊值 │ 30,630,950x0.045=1,378,393 │ ├──────────┼─────────────────┤ │第一年折舊後價值 │ 30,630,950-1,378,393=29,252,557 │ ├──────────┼─────────────────┤ │第二年折舊值 │ 29,252,557x0.045=1,316,365 │ ├──────────┼─────────────────┤ │第二年折舊後價值 │ 29,252,557-1,316,365=27,936,192 │ ├──────────┼─────────────────┤ │第三年折舊值 │ 27,936,192x0.045=1,257,129 │ ├──────────┼─────────────────┤ │第三年折舊後價值 │ 27,936,192-1,257,129=26,679,063 │ ├──────────┼─────────────────┤ │第四年折舊值 │ 26,679,063x0.045=1,200,558 │ ├──────────┼─────────────────┤ │第四年折舊後價值 │ 26,679,063-1,200,558=25,478,505 │ ├──────────┼─────────────────┤ │第五年折舊值 │ 25,478,505x0.045=1,146,533 │ ├──────────┼─────────────────┤ │第五年折舊後價值 │ 25,478,505-1,146,533=24,331,972 │ ├──────────┼─────────────────┤ │第六年折舊值 │ 24,331,972x0.045=1,094,939 │ ├──────────┼─────────────────┤ │第六年折舊後價值 │ 24,331,972-1,094,939=23,237,033 │ ├──────────┼─────────────────┤ │第七年折舊值 │ 23,237,033x0.045=1,045,666 │ ├──────────┼─────────────────┤ │第七年折舊後價值 │ 23,237,033-1,045,666=22,191,367 │ ├──────────┼─────────────────┤ │第八年折舊值 │ 22,191,367x0.045=998,612 │ ├──────────┼─────────────────┤ │第八年折舊後價值 │ 22,191,367-998,612=21,192,755 │ ├──────────┼─────────────────┤ │第九年折舊值 │ 21,192,755x0.045=953,674 │ ├──────────┼─────────────────┤ │第九年折舊後價值 │ 21,192,755-953,674=20,239,081 │ ├──────────┼─────────────────┤ │第十年折舊值 │ 20,239,081x0.045=910,759 │ ├──────────┼─────────────────┤ │第十年折舊後價值 │ 20,239,081-910,759=19,328,322 │ ├──────────┼─────────────────┤ │第十一年折舊值 │ 19,328,322x0.045=869,774 │ ├──────────┼─────────────────┤ │第十一年折舊後價值 │ 19,328,322-869,774=18,458,548 │ ├──────────┼─────────────────┤ │第十二年折舊值 │ 18,458,548x0.045=830,635 │ ├──────────┼─────────────────┤ │第十二年折舊後價值 │ 18,458,548-830,635=17,627,913 │ ├──────────┼─────────────────┤ │第十三年折舊值 │ 17,627,913x0.045=793,256 │ ├──────────┼─────────────────┤ │第十三年折舊後價值 │ 17,627,913-793,256=16,834,657 │ ├──────────┼─────────────────┤ │第十四年折舊值 │ 16,834,657x0.045=757,560 │ ├──────────┼─────────────────┤ │第十四年折舊後價值 │ 16,834,657-757,560=16,077,097 │ ├──────────┼─────────────────┤ │第十五年折舊值 │ 16,077,097x0.045=723,469 │ ├──────────┼─────────────────┤ │第十五年折舊後價值 │ 16,077,097-723,469=15,353,628 │ ├──────────┼─────────────────┤ │第十六年折舊值 │ 15,353,628x0.045x0.5=345,457 │ ├──────────┼─────────────────┤ │第十六年折舊後價值 │ 15,353,628-345,457=15,008,171 │ └──────────┴─────────────────┘ 附表五 ┌──────────┬─────────────────┐ │附 表五 │ │ ├──────────┼─────────────────┤ │第一年折舊值 │ 5,093,142x0.045=229,191 │ ├──────────┼─────────────────┤ │第一年折舊後價值 │ 5,093,142-229,191=4,863,951 │ ├──────────┼─────────────────┤ │第二年折舊值 │ 4,863,951x0.045=218,878 │ ├──────────┼─────────────────┤ │第二年折舊後價值 │ 4,863,951-218,878=4,645,073 │ ├──────────┼─────────────────┤ │第三年折舊值 │ 4,645,073x0.045=209,028 │ ├──────────┼─────────────────┤ │第三年折舊後價值 │ 4,645,073-209,028=4,436,045 │ ├──────────┼─────────────────┤ │第四年折舊值 │ 4,436,045x0.045=199,622 │ ├──────────┼─────────────────┤ │第四年折舊後價值 │ 4,436,045-199,622=4,236,423 │ ├──────────┼─────────────────┤ │第五年折舊值 │ 4,236,423x0.045=190,639 │ ├──────────┼─────────────────┤ │第五年折舊後價值 │ 4,236,423-190,639=4,045,784 │ ├──────────┼─────────────────┤ │第六年折舊值 │ 4,045,784x0.045=182,060 │ ├──────────┼─────────────────┤ │第六年折舊後價值 │ 4,045,784-182,060=3,863,724 │ ├──────────┼─────────────────┤ │第七年折舊值 │ 3,863,724x0.045=173,868 │ ├──────────┼─────────────────┤ │第七年折舊後價值 │ 3,863,724-173,868=3,689,856 │ ├──────────┼─────────────────┤ │第八年折舊值 │ 3,689,856x0.045=166,044 │ ├──────────┼─────────────────┤ │第八年折舊後價值 │ 3,689,856-166,044=3,523,812 │ ├──────────┼─────────────────┤ │第九年折舊值 │ 3,523,812x0.045=158,572 │ ├──────────┼─────────────────┤ │第九年折舊後價值 │ 3,523,812-158,572=3,365,240 │ ├──────────┼─────────────────┤ │第十年折舊值 │ 3,365,240x0.045=151,436 │ ├──────────┼─────────────────┤ │第十年折舊後價值 │ 3,365,240-151,436=3,213,804 │ ├──────────┼─────────────────┤ │第十一年折舊值 │ 3,213,804x0.045=144,621 │ ├──────────┼─────────────────┤ │第十一年折舊後價值 │ 3,213,804-144,621=3,069,183 │ ├──────────┼─────────────────┤ │第十二年折舊值 │ 3,069,183x0.045=138,113 │ ├──────────┼─────────────────┤ │第十二年折舊後價值 │ 3,069,183-138,113=2,931,070 │ ├──────────┼─────────────────┤ │第十三年折舊值 │ 2,931,070x0.045=131,898 │ ├──────────┼─────────────────┤ │第十三年折舊後價值 │ 2,931,070-131,898=2,799,172 │ ├──────────┼─────────────────┤ │第十四年折舊值 │ 2,799,172x0.045=125,963 │ ├──────────┼─────────────────┤ │第十四年折舊後價值 │ 2,799,172-125,963=2,673,209 │ ├──────────┼─────────────────┤ │第十五年折舊值 │ 2,673,209x0.045=120,294 │ ├──────────┼─────────────────┤ │第十五年折舊後價值 │ 2,673,209-120,294=2,552,915 │ ├──────────┼─────────────────┤ │第十六年折舊值 │ 2,552,915x0.045x0.5=57,441 │ ├──────────┼─────────────────┤ │第十六年折舊後價值 │ 2,552,915-57,441=2,495,474 │ └──────────┴─────────────────┘ 附表六 ┌──────────┬─────────────────┐ │附 表六 │ │ ├──────────┼─────────────────┤ │第一年折舊值 │ 35,105,726x0.045=1,579,758 │ ├──────────┼─────────────────┤ │第一年折舊後價值 │ 35,105,726-1,579,758=33,525,968 │ ├──────────┼─────────────────┤ │第二年折舊值 │ 33,525,968x0.045=1,508,669 │ ├──────────┼─────────────────┤ │第二年折舊後價值 │ 33,525,968-1,508,669=32,017,299 │ ├──────────┼─────────────────┤ │第三年折舊值 │ 32,017,299x0.045=1,440,778 │ ├──────────┼─────────────────┤ │第三年折舊後價值 │ 32,017,299-1,440,778=30,576,521 │ ├──────────┼─────────────────┤ │第四年折舊值 │ 30,576,521x0.045=1,375,943 │ ├──────────┼─────────────────┤ │第四年折舊後價值 │ 30,576,521-1,375,943=29,200,578 │ ├──────────┼─────────────────┤ │第五年折舊值 │ 29,200,578x0.045=1,314,026 │ ├──────────┼─────────────────┤ │第五年折舊後價值 │ 29,200,578-1,314,026=27,886,552 │ ├──────────┼─────────────────┤ │第六年折舊值 │ 27,886,552x0.045=1,254,895 │ ├──────────┼─────────────────┤ │第六年折舊後價值 │ 27,886,552-1,254,895=26,631,657 │ ├──────────┼─────────────────┤ │第七年折舊值 │ 26,631,657x0.045=1,198,425 │ ├──────────┼─────────────────┤ │第七年折舊後價值 │ 26,631,657-1,198,425=25,433,232 │ ├──────────┼─────────────────┤ │第八年折舊值 │ 25,433,232x0.045=1,144,495 │ ├──────────┼─────────────────┤ │第八年折舊後價值 │ 25,433,232-1,144,495=24,288,737 │ ├──────────┼─────────────────┤ │第九年折舊值 │ 24,288,737x0.045=1,092,993 │ ├──────────┼─────────────────┤ │第九年折舊後價值 │ 24,288,737-1,092,993=23,195,744 │ ├──────────┼─────────────────┤ │第十年折舊值 │ 23,195,744x0.045=1,043,808 │ ├──────────┼─────────────────┤ │第十年折舊後價值 │ 23,195,744-1,043,808=22,151,936 │ ├──────────┼─────────────────┤ │第十一年折舊值 │ 22,151,936x0.045=996,837 │ ├──────────┼─────────────────┤ │第十一年折舊後價值 │ 22,151,936-996,837=21,155,099 │ ├──────────┼─────────────────┤ │第十二年折舊值 │ 21,155,099x0.045=951,979 │ ├──────────┼─────────────────┤ │第十二年折舊後價值 │ 21,155,099-951,979=20,203,120 │ ├──────────┼─────────────────┤ │第十三年折舊值 │ 20,203,120x0.045=909,140 │ ├──────────┼─────────────────┤ │第十三年折舊後價值 │ 20,203,120-909,140=19,293,980 │ ├──────────┼─────────────────┤ │第十四年折舊值 │ 19,293,980x0.045=868,229 │ ├──────────┼─────────────────┤ │第十四年折舊後價值 │ 19,293,980-868,229=18,425,751 │ ├──────────┼─────────────────┤ │第十五年折舊值 │ 18,425,751x0.045=829,159 │ ├──────────┼─────────────────┤ │第十五年折舊後價值 │ 18,425,751-829,159=17,596,592 │ ├──────────┼─────────────────┤ │第十六年折舊值 │ 17,596,592x0.045x0.5=395,923 │ ├──────────┼─────────────────┤ │第十六年折舊後價值 │ 17,596,592-395,923=17,200,66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