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1年度上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鄭妙華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47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鄭妙華 戴詩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雅鈞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胡銘仁即船說育樂企業社 被 上訴 人 鄭秉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政琬律師 參 加 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大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聲明主張內容及請求權基礎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張健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林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