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安程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許琳、林良澤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安程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琳 上 訴 人 林良澤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孫裕傑律師 被上訴人 鑫未來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洲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等事件,因調閱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262號詐欺等案件(被上訴人認許琳、林良澤、王軍翔等9人涉嫌詐欺等犯嫌,因而提出告訴)結果,認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1年10月20日上午11時 整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