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2年度再易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北緯二十二度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北緯二十二度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 理人 林泇賝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徐麗婷間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869,500元,應徵裁判費14,205元,未據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 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宏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林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