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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劉雪惠鍾志雄廖曉萍

抗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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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鍾政昌
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胡孟郁律師
抗告人
富瀅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蘋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律師

上列抗告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4號所為裁定均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民訴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9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查兩造訂立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系爭契約第11條並合意如有爭議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業據兩造陳述在卷(本院卷第12、26頁),本件非專屬管轄,則兩造合意管轄之約定,即應優先適用。故原法院以兩造於系爭契約第11條係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為管轄法院而裁定移送桃園地院,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法 官 鍾志雄

法 官 廖曉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子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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