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5年度虎秩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雲林地方院法虎尾簡易庭裁定 95年度虎秩字第26號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二林分局 被移送人 甲○○ ○○○○○○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95年9 月27日林警分偵字第09500013681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 ○○○○○○○ 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扣案之保險套肆個 均沒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5年9月26日晚上7時30分許。 ㈡地點:雲林縣二崙鄉○○村○○路29之3 號(邁阿密汽車旅館10號房)。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為每次新臺幣2,500 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可資為佐: ㈠被移送人甲○○ ○○○○○○○於警訊中之自白。 ㈡照片6張。 ㈢經彰化縣警察局二林分局員警於上揭時、地當場查獲。 ㈣扣案之保險套4個。 三、扣案之保險套4 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應併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王 素 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 李 達 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