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0年度虎簡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劉清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虎簡字第148號 原 告 劉清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精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