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3年度虎小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虎小字第2號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為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張莉貞 被 告 李峻源 金嘉義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吳鳳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103 年3 月21日星期五上午9 時許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洪秀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