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簡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簡字第50號原 告 清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寶鴻 訴訟代理人 葉金城 沈飛龍 被 告 永利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振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