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簡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簡字第98號原 告 李富明 林志隆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廖耿璋 住同上 被 告 進利建設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街00巷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林正幸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