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1年度虎小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吳昕紘、王洧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1年度虎小字第11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 告 王洧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24日9時30分行言詞辯論 。 理 由 本件原告起訴狀將被告王洧祥之姓名錯誤記載為王「淯」祥,以致本院以錯誤之被告姓名為送達。考量本件被告未到庭,為確保被告之程序保障及送達合法性,爰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曾鈺仁